事实上,在律师伪证罪设立以前,律师执业环境就一直是险恶的,即以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一年1995年为例,律师在执业中因被人陷害而锒铛入狱者有之,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也有之,以至于1995年被称为律师蒙难年。(注:杜刚建、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页。)其中,律师逃亡案就是一个离奇而又典型的案例。
被告人王继生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994年9月13日,被告人王继生的亲戚找到冯志德律师,要求冯做王继生的二审辩护人。办完手续后,冯律师同岳小保律师前往浚县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但是,被告人家人递给冯一封被告人写给家人的信,信的内容大致讲自己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不具备作案时间等内容。冯看后认为这封信很一般,很随便问了一下这封信的来路,得知是从看守所通过熟人转出来的,冯律师并未引起警觉,只是把他作为材料一并收入案卷。冯律师按常规办案,询问被告人。王陈述了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和能证明案发当时他没有去过现场的情况。9月27日上午,冯律师、焦律师第二次会见了被告人。下午,律师对王继生和家人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人的三弟王继利证明案发时王继生并不在家。因为那天他外出,冯律师未找到他而未采其证词。当时被告人家属曾问冯律师:王继生是否还有救?冯答:“你们家的人连王继生在家的时间都说不清楚,还是一句老话,不能排除他,也不能肯定他。”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过了几天,有人给冯律师送来了王继生家人重新写的材料,想推翻原来的证词。冯律师认为应以原始调整材料为准,因此并未采纳后来的证明,没有写进辩护词,也没有提供给省高院。1994年10月14日,冯律师将辩护词和整理后的调查材料一并邮往省高院。一个半月后,冯律师向省高院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方才得知半个月前案件已被发回重审。冯律师当时还分外高兴,以为自己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了。殊不知自己的辩护材料由于寄得太晚,又恰逢省高院的法官出差在外而被搁在承办人的桌上未起任何作用。发回重审的决定实际在冯律师介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裁定书上并没有辩护人,也没有将裁定书发给冯律师。发回重审的结果使律师、被告人家属满心欢喜,冯律师也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有功之臣。于是,拖上省高院的法官朋友去吃了一顿饭。席间,被告人家属提出送一些家乡特产和米给冯的法官朋友,冯同意。不久,被告人家属便给高院的三名法官送去了三袋花生、三桶油和一些大米。冯律师自己也得了一桶油和几只鸡。鹤壁市的公检法机关对王继生一案的态度非常明确,半年后居然以事实不清被省高院退回,其中必然有诈。经过侦查,终于有了重大发现,被告人的一个远房亲戚在县武装部任秘书,通过其介绍,被告家属认识了县看守所的一名看守,于是从看守所传出许多信息,包括被告人要求家人证明案发时他在家的信件。以此为突破口,当地政法机关先后以包庇罪逮捕了武装部秘书,以徇私舞弊罪逮捕了通风报信的看守所民警,以包庇罪逮捕了王继生的几个家人。经过慎重研究,最后决定抓此事件的另一主角——冯志德律师。1995年3月22日下午4时许,几名公安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以口头传讯的方式把冯律师从事务所叫到新乡市刑警队。浚县公安局以侦查案件需要为名,对冯律师实行拘传,并带到浚县,开始了长达20多小时的讯问。3月23日,又以冯有结伙作案嫌疑为由,将其转为收容审查。理由是:冯在获悉被告人通过非法渠道转给其父母的信后,应该意识到他们串了供,应停止辩护活动,将信妥善处理;冯对被告人家属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指使”或“暗示”被告人家属重写证据材料;冯不实事求是,只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冯指使被告人家属往省高院送土特产,为被告人说情开脱罪责;冯的调查活动,是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1995年4月21日正式以包庇罪批准逮捕冯律师。在取保候审期间,想到一时难以自明的冤案和度日如年的监房,整天与政法干部打交道的冯律师终于失去了勇气,踏上了茫茫的逃亡之路。此后,《民主与法制》杂志以“律师为什么逃亡”为题披露了这一案件,并约请有关专家学者点评这个案例。我以“严格保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为题,写了一篇短文,发表对本案的看法,认为在一个法治社会,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对律师执业行为的法律保障,是一个社会法制完善程度的标志。尤其是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的职责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动辄因包庇罪、伪证罪,甚至玩忽职守罪锒铛入狱的话,那么,还有谁愿意再去从事律师这项职业呢?没有律师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这是一个已经被历史证明的事实。(注:本文发表以后,冯志德律师在逃亡途中曾经给我寄来一封长信诉说他的冤情。另有一位在1996年废除免予起诉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前一天就被检察院以包庇罪免予起诉的律师亲口告诉我:他在找检察院申诉,为什么我辩护的被告人被法官宣告无罪,你们还以包庇罪对我免予起诉,刑法规定:包庇罪必须是包庇犯罪分子,既然没有犯罪分子,何来包庇?对这一问题,检察官作了以下绝妙回答:“正由于你的包庇,法院才判了无罪。”)在论文中,我提出了律师执业豁免这一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