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面对传媒的介入,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司法”基于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离不开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独立的保障;另一方面,司法权的“权力”属性,又极易可能因缺乏制约、监督而背离权力的宗旨,导致专断或擅权,在此情境下司法的独立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中包括来自传媒的监督力量。由于现代传媒常以积极、主动地姿态介入司法,而司法相对封闭的空间和独立的特性,面对传媒的介入常常显得被动、受制,处在受影响、被评述的角色,既要维护司法公正,保持司法独立,又要不侵害到新闻自由,司法需要在两者之间首先作出抉择。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首先,法院和法官应正确认识新闻舆论的重要作用。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也是现代法制国家基于民主、自由的理念所确立的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在人类追求的所有权利中,求知、发表意见及彻底自由辩论的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话语权和人性得以完善的基础。传媒作为充当民众眼睛和喉舌的角色,负有如实报道客观事实,监测社会的重大责任。传媒以民众为后盾,民众以传媒为言论载体,一旦媒体丧失监督国家和司法权力的权限,公众就无法了解司法的运作,无法监控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将可能使审判造成更为不公、更大罪恶的后果。有鉴于此,我们的法院和法官应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传媒的重要作用,应采取宽松的态度,对案件的报道一般不宜加以干涉,如果新闻媒体已经妨碍司法审判或出现干扰的重大危险时,可视情况通过采取必要的程序上的措施,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变更审判地点、更换审判人员等方法补救。必要时,可通过事后的惩戒和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等方式来解决。
其次,应加强法官职业素养和自信力的培养,正确对待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外界因素影响和干扰,完善法官和法院配套制度的同时,培养法官对其自主裁判的确信力,树立良好的新闻舆论识别力,使法官可以理性面对各种新闻报道,并透过新闻报道,注意发现新闻报道事实是否已有证据加以证明,将新闻事实和法律真实严格区分开来,既学会利用新闻报道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又决不受新闻报道舆论的影响和干扰。坚持以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理性、独立、公正办案。
再次,建立案件信息和司法裁决的新闻发言制度。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公众和传媒传递正确的信息(除有碍证据收集和案件审理的情形外),以构筑司法与民众交流、沟通的平台。这样做既有助于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有助于民众理解司法行为,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还可以引导传媒客观、全面的报道,防止新闻舆论的片面与感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