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一种先进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实,除依靠专业法律人员素质、能力、水平的提高外,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民众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提升,其中传媒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和评判对推进司法民主化和遏制司法腐败,培养公众法律意识和参与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现代社会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建设的发展促进了传媒渗透社会领域的能力,也提升了新闻舆论——被西方国家喻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三项权能后的第四项权力对社会的影响力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对案件的报道,以及对案情、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关注,是我国社会进步,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表现。传媒的介入,揭开了司法的神秘面纱,满足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对社会的参与意识。传媒对案件的关注和报道传达的是民众的声音,反映了民众对案件的社会评价。然而,作为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经过正当程序开庭审理后,对案件的法律评价往往与公众的社会评价产生分歧,甚至出现矛盾冲突,其结果是公众对案件期盼的社会效果与人民法院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不一致。由于舆论报道较开庭审判在时间上具有抢先性、空间上的广泛影响力,使得司法活动面临舆论和新闻的巨大压力,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预,新闻的“舆论审判”干扰了法院的独立审判。
长期以来,公众对传媒性质在思想认识上也存在着误区。多年来由于我国政治制度、历史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民众已形成一种习惯性的认识,认为传媒代表的是官方的声音,新闻媒体的官方色彩比较浓厚,媒体报道的事情,百姓就认为官方已经定性,司法机关也已达成一致认识。这种认识客观上加重了传媒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公众对媒体的期盼,使其拥有超越其自身性质的“干预司法”的功能,增加了媒体的“权力”色彩,提升了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力。加之,媒体报道本身隐含的缺陷,抢先、猎奇、情感化等特性影响了报道的客观、全面、公正、理性的要求。某些记者的职业道德感和义务责任感不强,自律意识差,取材不规范,在调查过程中往往有很多人为评论的意见,所报道的案情不是全面客观的,带有较强的主观推测性。现实中,传媒与司法关注的弱势群体非一致性。媒体更多的时候是站在纠纷中的受害者立场,并报以同情和舆论的支持,谴责和严惩违法犯罪者的呼声高昂,报道时间的抢先性,记者立场的倾斜性,左右了案情报道的客观性和全面性。而司法追求的是公正的价值品性,法官应处于客观中立的立场,同时基于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更加关注诉讼中的被控方的权利保障,以平抑控方的强大,实现控辩平衡和司法正义。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法官,当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发生作用时,他们作为社会大众的一部分,不可避免地被传播到这些信息。如何从情感上和法理上区分这些信息的真伪与正误,司法人员在产生判断结果之前无疑会有多种选择,以至于某些舆论报道给司法人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影响最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