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诉讼效率三者共同构建司法正义的结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而诉讼效率也是司法正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是对这种解释的最好诠释。就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关系而言,两者之间是递次排列的,公正是首选,效率位居第二。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所在,是诉讼本质的反映,而效率决定于诉讼任务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以牺牲程序公正来寻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最终会导致公正与效率两者同消共减、两败俱伤的情形,如过分追求效率,案件就不能保质保量,就可能产生新的纠纷、矛盾,当事人就会对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产生质疑,不断地上访、申诉等,接踵而来的可能是案件被重新复查、审理,孙万刚一案就是例证。
二、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环境因素
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和支柱性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中立性的基本含义是在纷争和对立的各方之间不倾向于任何一方的立场和态度。它是对法官品行的要求,但同时也是对法官能力的要求。法官的独立性是指法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偏不倚独立行使审判权,形成强有力的内心确信,依法作出裁判。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原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原则,是“程序的基础”。“在整个审判进行中,法官保持独立和中立都是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法官遵守了这些程序的要求,才使其所进行的审判符合了公正的要求,该法官在该案中才是真正合格的法官。如果没有保持独立和中立,则不论裁判结果如何,该审判都是不公正的、不合法的,也不能够在当事人心中建立任何信任感。[2]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要做到保持中立,尤其是要建立强有力的内心确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如孙万刚案,这类案件往往有罪证据很多,但又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法院拟作出疑罪从无的判决时,社会压力很大,一些百姓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对法院工作有意见,往往指责法院打击不力。而在刑事诉讼的链条上,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审判阶段,法院是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一道工序,如果侦查、检察起诉阶段不严格把关,所有的矛盾都会集中到法院,法官不可能个个案件都向党委、人大和老百姓解释,再加上制度方面的原因及司法腐败现象等负面东西的影响,法官要建立强有力的内心确信是非常不容易的。要保持法官中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需要在体制上、在法院内部实行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落实法官责任制和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和裁判水平外,还要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到外来力量的干预。其中民众意见和社会舆论往往成为影响法官内心确信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