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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的价值

程序公正的价值



——对“孙万刚由死刑改判无罪案件”的反思

王艳


【摘要】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深受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影响和束缚,人们关注司法的公正,普遍侧重于实体的公正,忽视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忽略了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公正的内在价值,其直接危害后果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更为严重的司法不公和司法权威的严重破坏。本文针对“孙万刚案件”诉讼程序出现的严重纰漏,反思我国立法的缺失和观念的误区,探讨影响法官内心确信的环境因素。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价值
【全文】
  

  在社会上引起普遍关注的孙万刚涉嫌强奸、杀人一案,(注:参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5月13日第5版。案情简介:1996年1月3日下午6时许,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接到一电话报案,称本县丝厂附近发现一具女尸。县公安局经过勘验,查找尸源,证实死者系就读于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陈兴会(22岁,本县大寨乡人)。死者左乳房等器官被割走,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公安人员经调查走访了解到:1月2日晚死者曾与其男友孙万刚(云南省财贸学院的学生)在一起,经盘问发现孙万刚对案发时的活动情况陈述自相矛盾,且行为反常;对孙万刚的衣裤、床被发现的血迹进行鉴定,与死者的血型一致;证据调查证实案发当晚孙万刚到过发案现场,具备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条件;孙本人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结果及其现场指认的情况基本吻合。后孙万刚被公安机关收审、刑事拘留、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被告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后,省高院于1998年11月12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万刚死缓。2003年6月,省检察院接到孙及其家人的申诉后立案复查此案;省高院9月28日正式立案启动再审程序,2004年1月,省高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经过长达8年的时间,经历了从死刑到无罪的改判,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和反响,“沉冤八年一朝清”,尽管本案现已“圆满”结案,但它却带给我们很多的反思,引发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解决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本案给我们感触最深的当属程序上的一系列漏洞:在侦查阶段,孙万刚所作的一份重要有罪供述,是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代其所签;在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因顾及路远,为图省事而没有到县看守所提讯孙万刚;在审判阶段,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时未全部更换原合议庭成员。此外,在侦查阶段还存在轮番审讯、逼供、诱供的嫌疑。上述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做法虽是个案行为,但在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些问题甚至带有普遍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深受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影响和束缚,人们关注司法公正时,普遍侧重于实体的公正,即实体法的适用是否正确,是否产生了好的处理结果等,而忽视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忽略了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实体公正的内在价值,极端的表现是不惜以牺牲程序的公正来换取实体的绝对公正,其直接危害后果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更为严重的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也使得司法权威遭到严重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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