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队伍而言,既是一种严峻的挑战,也是提高警察队伍特别是刑事警察(这里是指包括从事经济犯罪侦查,毒品犯罪侦查、狭义刑事犯罪侦查等侦查任务的广义刑事警察,即司法警察,下同)队伍素质的绝好机遇。它将推动公安机关从改革人事制度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督促警察个体自觉增强素质意识,提高侦查办案质量,从而激活竞争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真正实现严进宽出的人事管理目标。笔者认为,承担犯罪侦查、参与刑事诉讼的刑事警察除了必须具有精湛的侦查业务知识外,还必须具有同检察官、法官、律师水平相当的法律知识及综合素质。因此,刑事警察应有不同于其他警种的特殊任职资格要求、特定的管理序列、专业化的晋级晋升条件、高标准的培训与考核办法、优厚的工资待遇。1.高门槛的学历任职资格:刑事警察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是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非公安、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侦查工作应经过相应的培训。2.高标准的业务经历资格:刚刚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除技术性较强的专业外,原则上不能直接从事侦查工作,应从事一定时期的其他性质的警务工作,刑事警察部门应具有从基础性警种选调人员的优先权。或者对初任侦查员实行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工作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侦查工作。3.高水准的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应实行全国统一的侦查人员岗位任职资格入门考试,考试在难度、规范性、严肃性上应同司法考试相对应。4.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对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员应实行等级侦查员制度,见习侦查员只有通过严格的培训和高水准的、严格的晋升考试方能升任初级侦查员。初级侦查员的一步步升级亦应经过相应的规范化的培训和考试。5.高薪制度:侦查员的工资待遇应与其任职等级挂钩,其等级补贴应参照检察官、法官等级补贴确定。鉴于侦查员素质上的高标准,及其工作内容的高风险与极度的艰苦性,因此对侦查员的工资待遇,在等级补贴之外还应有较大幅度的倾斜,真正体现优质优酬的原则。上述改革将使刑事警察在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上与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制度相配套,并最终使刑事警察的素质能同检察官、法官、律师的素质相匹配。
为了适应出庭作证的需要,在警察培训特别是刑事警察培训中,应设置出庭技术培训项目,强化相应的培训。
(五)在警察出庭作证的过程中,通过技侦等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也将面临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质疑和质问,因此,相应的立法活动和制度建设亟待进行。
1.加快立法步伐。积极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同步进行技侦立法,否则,一旦技侦活动的法律根据在法庭上受到质问,警察将难以应对。
2.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的豁免内容。积极建议在设计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时规定作证内容的豁免事项,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警察只接受检察官和法官庭外质询,不当庭接受质证,以免暴露侦查机密。有学者认为,警察通过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也应包括在其出庭作证的范围内,理由是,在庭审阶段,警察的秘密侦查行为已经完成。已无继续保密的必要。(注:王超《警察作证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2002年第6期总第247期,P42。)其实不然,对通过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保密的目的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保证实施秘密手段的方法和途径不为外界所了解,同时保证实施秘密手段过程中涉及到的、仍需在未来的侦查活动中发挥作用的特殊场所和情报提供者不会暴露,为此,规定警察出庭作证豁免事项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