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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论中的惩罚:道德过程与权力技术

  

  相对于涂尔干的道德观点而言,福柯的所有这些分析基本上涉及的是相对于内在道德的人的外在方面。这主要体现为两点。其一,福柯所谓的规训实为一个与人的身体和生理紧密相联系的概念,人的身体和生理构成规训的主要基础,规训之所以能够取得实效,恰在于它利用了人的身体和生理特点。同样,监禁或监狱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中的一种主要惩罚形式,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成为社会成员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存在着密切联系。在很多程度上,正因为政治自由被认为是可贵的,所以监禁才能成为一种重要的对人形成有效制约的惩罚形式。可以说,人的身体、生命以及各种权利,成了规训发挥作用不可或缺的条件。对此,福柯所要揭示的是,尽管现代社会试图使人成为权利主体,但实际上,人一直没有能够成为主体,反倒在权力关系的交织中成了权力的对象。其二,福柯的分析主要涉及的是怎样对待罪犯以及怎样对待人的问题,而几乎没有涉及人自己到底应该如何生存和行为。换言之,在福柯的分析中,并不能找到一种作为本体存在的道德。通过一种权力分析,福柯指出了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基点的现代政治事实上并没有最终实现“解放”和“自由”的理想,而人据以生存和行动的道德基点则处在福柯的分析之外。在这两点上,涂尔干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在涂尔干的理论中,人始终是作为道德主体被看待的,因此涂尔干不把惩罚建立在人的身体和生理层面,而是将其建立在人的道德这一基础上,这是涂尔干与福柯的重要差别。惩罚的最终目的在于唤起人的道德良知,这是涂尔干有关惩罚的基本观点。这一看法在福柯有关惩罚的分析之外或者在福柯所未触及的地方开辟或存留了一块重要的极具建构性的道德领域。相对贝卡里亚的功利观点和福柯的政治观点而言,这一领域的拓展和维护在现代社会具有更强的超越和建构意义。不过,在现代语境下,涂尔干关于惩罚的这一道德理论也面临着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涂尔干把道德与所谓集体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这很大程度上在“天理”与“公理”或“公共意见”之间划开了一道裂缝,而这道裂缝恰是所谓“现代性问题”据以产生的主要渊源之所在。另一方面,由于个人自由和权利在现代社会成为主导价值,人的道德情感和所谓集体意识的作用空间实际上有所衰减,这也为涂尔干的道德理论带来了挑战。从这两个方面看,人的道德在现代社会可谓更趋平面化,而以往那种直通“天理”的道德的立体超验维度则显得越发柔弱,惩罚因此也更容易沦为功利手段和政治工具。尽管面临着现实的种种困难,尽管现代惩罚看上去越来越社会化和政治化,但涂尔干所持的惩罚旨在唤起人的道德良知这一观点,仍不失为现代社会的惩罚实践指出了一条正途。


  

  在现代社会,一些违法或犯罪特别是经济方面的违法或犯罪在很多程度上并不一定能够直接或完全找到道德谴责的理由,惩罚由此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联系看上去比与道德的联系更为紧密,并主要表现为维护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重要力量。而且,现代社会中的人主要是作为权利主体存在的,其身体、生命、自由等被视为应当受到政治和法律制度保护的基本价值,而人的道德即使没有被完全消解,也不再成为社会和政治体制据以建立和运转的主要因素。这两个方面明显削弱了关于惩罚的道德理论,从而使得无论是惩罚,还是人权保护,都面临着某些道德质问。例如,为什么不能依法剥夺一个穷凶极恶并且实施了严重犯罪的人的生命?人权保护为什么可以适用于犯下了应受强烈道德谴责的罪行的人? 为什么对于一些与道德联系并不紧密的行为实施刑事惩罚? 等等。这些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适度发生分离,并更多屈从经济、社会和政治需要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为福柯将法律惩罚和社会规训视为权力技术提供了经验素材。不过,在现代进程中,惩罚虽然能够找到其现实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理由,却几乎找不到一种据以存在的终极原因,而且面临着或者在道德上谴责而在法律上不惩罚、或者在法律上惩罚而在道德上不谴责的道德困境。例如,如果惩罚仅仅是社会体制中的一种功利手段和政治工具,那么,人们是否享有逃避和抵抗惩罚的道德义务?又如,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仅仅基于人是人这一自然事实而废除死刑实际上只是为现代惩罚人为地设定了一项保护人权的现代原则,并没有触及更为根本的道德根据,而按照惩罚的道德理论,当人作为道德主体看待时,死刑则因为惩罚能够唤起人的道德良知而有了废除的充分而固定的理由,由此也给人自身带来了终极希望。就此而言,将涂尔干的道德建构和福柯的政治批判合起来观察,正可以看到人作为道德主体对于惩罚的终极意义。


  

  (二)国家


  

  除“主体”外,“国家”是涂尔干和福柯有关惩罚的分析引出的另外一个涉及道德的现代论题。从历史上看,关于国家的理论主要有三种,可以分别称之为关于国家的道德理论、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第一种以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为代表。这一理论将国家视为汲取了“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优点的最高伦理形式,认为国家是“地上的神物”,人们必须崇敬和服从它。第二种是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这一理论立足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视国家为政治上不得不容忍的恶,既主张提防并限制国家权力,又主张构建用以有效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国家。第三种以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为代表。这一理论以社会为国家的基础,对国家持有批判立场,主张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为完全服从社会的机关。从前文分析的现代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齐头并进这一内容看,涂尔干和福柯关于国家的分析都与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存在着一定联系,但整体而言,涂尔干关于国家的看法更加偏向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35]而福柯对现代国家的分析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类似马克思的批判态度。无论偏向于哪一边,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相互加强的态势中,涂尔干和福柯都看到了关于现代国家的悖论,这既体现在政治层面,也体现在道德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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