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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及其法律保障

  

  1、在各个诉讼阶段为辩护律师建立完善的有关程序问题的申请权。在诉讼运行过程中,程序问题比实体问题更为重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大量关于程序问题的律师申请权,但还很不完善,如“程序选择”申请权,“终结诉讼”申请权,中止诉讼申请权以及暂缓(或不予执行)某种程序(或某种诉讼行为)申请权等等,法律上就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此应当予以补充。


  

  2、增加证据保全、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有关证据问题的申请权已经规定得较多,但仍不完善,如关于证据保全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即无明文规定。在我国,由于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权力由控方(公安、检察机关)掌握,而它们往往又从自身的诉讼地位及国家本位出发,对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可能有意无意的忽视,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这就需要法律上明确规定律师应具有证据保全、证据排除的申请权。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律师应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实施保全;在审判阶段,律师有权对非法证据提出予以排除的申请。


  

  3、增加辩护律师对有关实体和证据问题提请论证的申请权。实践中,律师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看法往往得不到法官的尊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就是真实的写照。还有,在有的案件中,控方认为有罪证据充足,辩护律师则认为证据不足,而法官左右不定,难以下判。对于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有争议的实体问题和证据问题提出申请,由有关专家对此进行论证的权利,这样,得出的裁判可能更加公正,更加服人。


  

  4、为律师申请权设立中立的裁判者。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原因,律师为解决问题而提出的申请大多被武断或匪夷所思地驳回。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入发达国家的“司法最终决定”原则,让中立的法官对律师的申请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他的申请,保障申请权的落实。


  

  5、为律师申请权设置刚性的程序保障。可以对律师的申请权加以分类,为一些重要的申请权提供刚性的程序法保障。所谓刚性的保障是指只要律师是为重要的问题而提出申请的,就应该中止诉讼,立即审理该申请,然后给予正式的答复,有的甚至应当准许被驳回申请的律师提出申诉或上诉。而对一般的申请,也应当有一定的程序保障,如被申请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的答复并说明理由。这样,才可以真正发挥辩护律师申请权的作用,保障申请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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