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请求的内容来划分,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可以分为有关实体问题的申请权、有关程序问题的申请权和有关证据问题的申请权。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行使申请权的绝大部分内容为有关证据问题的申请权,如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权,重新鉴定申请权等等。有关程序问题的申请权诸如取保候审申请权,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受当事人委托的回避申请权,改变开庭日期申请权,延期审理申请权等等。有关实体问题的申请权是指辩护律师如就某一案件的实体问题与控方发生争议,而法官亦难以定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请示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者申请法院进行专家论证。
二、辩护律师申请权存在的理念基础及制度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申请权是辩护律师活动的重要内容,法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赋予律师具有各种申请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有其深刻的理念基础和制度原因。
(一)程序正义理念
正义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形式,无论是在古代、近代还是现代,也无论是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法律活动还是在日常社会生活中,都以其各种表现形式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引导着人们的行为。由于正义概念关系到权利、义务和要求,所以它与法律概念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从理论上讲,法律并不是实现正义的唯一的或者说必不可少的方式,因为,实现正义的方式很多,有时人们甚至认为只有通过战争才能实现正义。然而,漫长的阶级社会的反复实践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们之间的争议完全可以通过某种中间力量,只要有一些人们共同的规则(法律),有一些象“法官”这样的人和象“法院”这样的机构根据事实、法律并按照正义的要求去裁判就可以得到争端中的正义。尤其是现代社会,一个合理的和谐的稳定的国家更需要“法律”这种理性的规则,“法官”这种理性的人,“法院”这种理性的机构去实现正义,以平息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纷争,止、定各个“人”之间的争斗和意见,化解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冲突乃至帮助国家翦除那些破坏秩序的个人。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有三种方式:立法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和司法的方式。其中,通过司法实现正义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因司法正义将合理的确定性和法则的可预见性与有限度的自由裁量相结合,加之实现这种正义的是一批经过选挑的,有知识、有经验、公正无私并永久专门从事裁判争议问题的法官。人们有理由相信,正义是司法活动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正义是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司法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项内容,实体正义一直为人们重视,而程序正义则往往被忽略。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由美国掀起的“正当程序革命”一路将程序正义推向极致,使人们彻底认清了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之间的血肉联系,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联系,“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1](P375)可见,程序正义比实体正义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