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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及其法律保障

  

  (二)辩护律师申请权的属性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进行申述、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和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及辩护经验,加之刑事诉讼中的大部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身陷囹圄,没有人身的行动自由,其自身难以针对控诉进行有力、有效的辩护。因此,许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委托律师为自己行使辩护权。律师辩护权的具体内容十分丰富,有代理控告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庭审质证权、庭审辩论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权、各种诉讼行为的申请权,等等。在辩护律师的这些权利当中,辩护律师对各种诉讼行为的申请权有着特殊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辩护律师申请权是一种间接性的权利,即申请权的目的不能得到直接实现,只能通过间接方式实现。辩护律师拥有的一些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等,可以由辩护律师自己直接实现,而申请权则只能通过有关机关的配合或支持方能实现,如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申请,要求对某一事实进行重新鉴定,这一申请如果得不到法庭的支持,则不可能得到重新鉴定的结果,其次,辩护律师申请权可能是一种依附性的权利。因为,有的申请权是依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如果此时的犯罪嫌疑人因特殊原因不愿被取保,则辩护律师就不应当行使这一申请权。再次,辩护律师申请权具有不能完全得以实现的属性。因为,在有的案件中,尽管辩护律师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使了申请权,请求司法机关为或不为某种诉讼行为,但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没有必要支持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则该次申请权的目的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另外,与辩护律师拥有的其他权利相比,申请权是一种“泛权利”。因为申请权既可以在每一个诉讼阶段行使,又可以根据需要针对不同的问题行使,故而申请权不是一种特定的具体的权利。


  

  (三)辩护律师申请权的分类


  

  如果按诉讼阶段划分,辩护律师的申请权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申请权,起诉阶段的申请权和审判阶段的申请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申请权主要有取保候审申请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权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权等;在起诉阶段的申请权主要有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权,鉴定或重新鉴定申请权等;审判阶段是辩护律师拥有申请权最集中的阶段,主要有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收集、调取证据申请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权,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权,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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