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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

  

  同样在中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凸显了个人和社会组织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单一的经济活动主体为多元的经济活动主体所替代,所有制结构也由公有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多样化模式。与此同时,社会分工和社会流动导致职业交换加快。短短三十年的时间,中国国家与社会一体化的社会格局迅速被打破,社会“用利益导向行为取代了价值导向行为”,[11]其结果是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多层次的利益结构。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和多元利益意识的发育,造成了各种利益之间分庭抗礼的格局。当下,群体性事件频发正是中国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及其冲突激烈性的反映。[12]


  

  多元化的社会,不应当是杂乱无章地存在,独立、有序、宽容、自治的多元社会需要公共利益作为一种价值共识。在利益多元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共识是经由各种不同利益与观念互相激荡的结果,不是先验存在而是后天达成的结果。公共利益的整合功能也并非天然地存在,而是必须借助于法律这一具有强制力的后盾来实现。在探讨社会秩序如何获得正当性的问题上,马克斯·韦伯认为,行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赋予一种秩序正当性的效力:第一,基于传统:权威正当性最古老和普遍的形式,便是植根于传统的神圣性;第二,基于情感上(尤其是情绪上)的信仰:新秩序的建立被认为是先知的语言,或者至少被认为是先知的宣示,行动者基于对先知的信仰而信仰新的秩序;第三,基于价值理性的信仰:自然法被视为一种绝对的价值;第四,基于被相信具有合法性的成文规定:这些合法性被参与者视为正当,是因为一方面那些利害关系者会自愿地同意并接受此种形式,另一方面,某些人对其他人拥有正当的权威,因此便强制其服从。[13]这种秩序要持久确立,仅仅建立在价值共识的基础上还不够,这种价值还必须获得内在强制和外在强制的保证。内在强制主要指情感、价值理性和宗教;外在强制主要体现为约定和法律。因而,要维系持久有序的多元社会,公共利益仅仅停留在法律外的价值理念还是不够的,公共利益必须法律化,依靠法律制度的外在强制来发挥其整合功能。法制的统一性保证了公共利益内涵的一致性;法律的强制性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法律的明确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公共利益从抽象价值理念向具体法律概念的转变,是对多元社会做出的反应,也是公共利益这一传统理论的生命力所在。


  

  三、公共利益现代转向的法律路径:宪政理念与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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