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利益的现代法律转向
倪斐
【摘要】公共利益是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在西方,公共利益理论的思想源远流长。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公共利益理论发生了从法律外抽象的政治理念向法律内具体概念的转向。公共利益理论的这一转向既是多元社会整合的需要,也是破解公共利益虚幻之谜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公共利益;现代转向;外在法律视角;内在法律视角
【全文】
在西方公共利益的传统理论中,公共利益是表示某种“普遍利益”,即“确信有益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某种价值观念”。[1]但是这主要是在价值一元和利益一元社会下的理论假设,例如卢梭以“一致同意”作为判定公共利益的价值标准,这种准则意义上的“公意”是无须经由任何程序的、无条件的绝对的存在,在卢梭的理论中只是一个乌托邦的存在。近代以后,尤其是自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来,整个社会的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开始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普遍利益的存在受到挑战,多元化的利益需要通过法律调整才能得到整合。而公共利益通过与宪政理念的结合,得以实体化和法律化,完成了从一般政治学、哲学理念到法律价值和法律概念的现代转向。
一、公共利益现代转向的理论基点:外在视角与内在视角的区分
从公共利益与法律的关系出发,可以将公共利益区分为法律外在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和法律
内在视角下的公共利益。
外在法律视角下的公共利益是作为一种价值标准,与人类行动尤其是法律的“目的合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密切相关,在哲学的意义上,它是事物和人的一种存在形态,对于社会治理体系而言,公共利益本身就是实质。外在视角下的公共利益,如同正义、自由和秩序,在法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也无论是在学说还是判例上,它一直被作为一般法律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我国学者张千帆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包括私法在内任何法律的追求目标,因为法律作为一种由公权力产生的统治社会的‘公器’,必然以公共利益为归属”;[2]“在现代民主国家,任何具有正当性的法律都必须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任何特定私人的利益而制定的。”[3]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也认为,民主理念,系以公共利益作为国家各种权力行为的合法性理由,“因此,公共利益是一种价值的概念,由人类纯粹喜、恶之取舍升华到为规范国家制度以及国家行为之目的所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