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的法理评析

  

  其实,要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只要两项制度就足够了:一是一人公司的登记公示制度,即一人公司必须在工商登记及营业执照中表明其“独资”性质,以便交易相对人在清楚它是一人公司的基础上作出风险判断,决定是否与之交易;二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公司股东确实滥用公司人格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法院可以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已经在第60条和第20条第3款分别规定了这两项制度,已经为一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在此之外,再设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属过度保护,反过来对公司股东严重不公。鉴于这种状况,我们不但可以而且应该取消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因为公司毕竟是股东的公司, 公司法自当“以股东为本”[18],以保护股东利益为本。


【作者简介】
毛卫民(1967-),男,浙江丽水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所称“一人公司”,特指《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实质意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2006-03-24)2008-01-09 http://www.ncclj.com/ 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58.
李颖.一人公司的合理性及防弊措施研究.66.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06(6):83.
但是,在这两项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上,学者之间有不同的看法。如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法》第64条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与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对一人公司应当优先适用第64条(刘俊海.新《公司法》实施中的争点.光明日报,2006-12-26.)。朱慈蕴教授则认为,二者之间类似于分则和总则的关系,“只有当一人公司出现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时,可以适用第64条“一人公司出现其他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诸如人事和业务混同、公司形骸化等,则同样适用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12):66.)。
刘俊海.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法人面纱制度.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19-521.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12):66.
张一兵.一人公司——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艰难选择.河北法学,2007(12):143.
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77-378.
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69-371.
江平.法人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2.
当然,此所谓“无需承担举证责任”,是指债权人无需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以及逃避债务之意图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其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债权的金额等,则当然负有举证义务。
胡光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及适用指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74-175.
龙卫球.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50.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97.
宁金成.公司法律制度理念基本问题研究.国际视野下公司法改革——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论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68-70.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
张战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刀尖上的蜂蜜.财富智慧,2006(1):64.
常健.回归与修正:对公司本质的重新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7(5):31.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