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故我认为,基于民事诉讼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和前面所述的‘先刑后民’规则,对于上述案件,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活动等待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刑事部分定性明确后,方可恢复程序继续审理民事部分。而非纺织公司所辩称的‘驳回银行的起诉’。”
笔试成绩出来后,落榜的我发现自己的思维逻辑与一名真正的审判员差不多,但与一名优秀的法官之要求确实还存在不小的差距,于是重新翻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终于发现之前我在这个题目上的回答存在不少纰漏,为此,我经过多天请教同仁和查看法条后,整理出如下新解析:
一、“先刑后民”作为我国经济审判中的一个原则,已被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承认,但在我国现行的法条及司法解释中,却很难找到十分具体的规定。当人们穷尽检索而找不到明确答案之后,又大都以为“先刑后民”只是人们在审判工作中的习惯做法,作为一种原则,实质上并不存在。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一条只是规定了两个密切相关的民事案件可以这样搞,并没有说“先刑后民”规则是基于这一法条而得的。因此,我之前作答的分析是基于错误的推论而来的,是不可信的。
三、“先刑后民”规则在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中的文字体现: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就对先刑后民原则有了比较粗略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有经济犯罪问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分别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起诉……”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又对这原则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果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必须分案处理的,或者是经济纠纷经审结后又发现有经济犯罪的,可只移送经济犯罪部分。对于经公安、检察机关侦察,犯罪事实搞清楚后,仍需分案审理的,经济纠纷部分退回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我国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先刑后民”原则已十分明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相当多的已经立案的经济纠纷案件同时也涉嫌经济犯罪或与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交织在一起,对这些案件应如何处理,才能恰当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一直是我们经济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8年4月21日颁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以下原则: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