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在我国的立法确立
刘彦辉
【摘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富有特色的地方,是用具有技术操作性的条款,设计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审前供证合法性的庭审前置调查程序,它具有书面诉答、裁量启动、独立调查、辩方提出、控方证明、庭审为主、庭外补充、二审监督等八个方面内容,具有重大法治进步意义。《规定》在操作性上存在不足,一些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化,容易形成相应的操作难题,应通过确立我国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操作重点、操作原则以及三个操作“路线图”等实务技术手段,渐次加以解决。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调查;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全文】
非法证据调查,指刑事案件的一个特殊问题—刑事证据的“非法性”在诉讼阶段的提出、举证、质证和认定。[1]非法证据调查程序,指非法证据调查的诉讼程序安排。程序安排的阶段,既可以在庭审程序当中,[2]也可以在庭前程序当中,[3]这要根据一国的制度语境条件来确定。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基本功能,是为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提供操作空间,以确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严禁非法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立法旨意,能够在司法实务中落实,这也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4]最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最富有特色、最为学者称道的“具有刑事法治巨大进步”的部分,即是这种非法证据调查的相关程序设置。它第一次明确了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应当具有相关的配套程序,从而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真正的操作可能和适用空间。因而,《规定》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确立的标志性事件。鉴于非法证据调查程序问题的实践意义重大,本文对《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作一个比较系统的梳理,分析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在我国实务中的操作难点,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服务于我国司法实践。
一、我国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内容
《规定》一共有15条,除了第1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第2条(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第14条(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与排除原则)、第15条(确认《规定》的施行日期)以外,第3条至第13条是关于非法证据调查的程序规范。为了在总体上把握和理解《规定》的立法意图,本文对这11条规定的内容作以下梳理。
《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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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文内容 │简称 │条文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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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检察院的审│明确检察院和法院一样,在批捕和│
│ │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前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具有排除非法言词 │
│ │诉的根据。 │ │证据的法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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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审前非法供│(1)审前非法供述的提出时间与 │
│ │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述的书面诉│方式。 │
│ │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答 │(2)法院应向检察院送交审前非 │
│ │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 │法供述的书面材料。 │
│ │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 │ │ │
│ │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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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审前非法供│(1)在开庭前及开庭时提出审前 │
│ │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述的庭审调│非法供述之诉,法庭应先行调查。│
│ │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查原则 │(2)在庭审中提出非法供述之诉, │
│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 │ │法庭应适时调查。 │
│ │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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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 │审前非法供│审前非法供述的提出责任在于辩 │
│ │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述的提出责│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