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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仲裁裁决及其救济方法探讨

  

  仲裁员裁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为了惩罚不当行为人,以阻止他和与其处于相同地位的人从事类似的不当行为。但申请人必须证明被申请人存有恶意(malice)。在理论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与投资者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数量没有什么关系。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可以超过实际损失数倍。有些成文法,例如RICO,规定了三倍的损害赔偿金,作为惩罚性恢复救济的一种类型,被称作多倍的损害赔偿金,其目的在于挫败违法行为,鼓励个人当事人对违法者提起诉讼。如果协议和州法允许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救济方式,则仲裁员有权力估算该赔偿金的数额。但是,依据Garrity案制[7]定的规则 ,在纽约州,寻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当事人在大多数仲裁案件中是不会成功的。有几个州已经制定了法律,允许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这种救济方式。在适用Florida法(该州法规定当事人应将裁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60%支付给州)的一些案件中,核证问题(certifiedquestions)(如果州法适用于仲裁[8]裁决)应提交到州最高法院决定。因而,根据Florida法,仲裁员裁决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就得在申请人和州之间分成两部分,也就是说申请人只能得到一部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仲裁员可以考虑将惩罚性赔偿金作为补偿方式之一。在法院诉讼中,惩罚性赔偿救济通常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提供的,过错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不以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如果仲裁庭决定给受害者提供惩罚性损害赔偿救济,那么仲裁员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是,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申请人和州之间的分配比例。


  

  (8) 法律费用(legalfees)和仲裁费用在诉讼或仲裁中,律师费用一般是不能得到补偿的。仲裁的成本通常在当事人之间按照仲裁员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摊。但是如果合同规定胜诉的一方可以恢复法律费用,那么,法律费用就能作为恢复救济中的一部分得到补偿。有些成文法明确规定允许恢复法律费用,例如RICO。NASD在其规则修改建议稿中指出,如果仲裁员裁定的经纪商给予投资者赔偿的金额少于经纪商在和解协议中提议的金额,在金额为250,000美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中拒绝经纪商和解建议的投资者,将被仲裁员裁定支付经纪商的律师费和其他法律成本,包括专家证人的费用。但是,如果裁定的金额多于和解提议的金额,那么该投资者除了有权获得裁定的赔偿金外,还有权获取所花费的律师费用。但该修改建议遭到了原告的律师和投资者组织(investor[9]organization)的反对 。


  

  在有些案件中,仲裁员会裁定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某些成文法规定,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证券欺诈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的一部分,例如《统一州反欺诈证券法》。另有一些法院裁定,依据仲裁法,仲裁员享有固有的权利,作出恰当的衡平法上有效的裁决。为了使投资者不受损害(whole),使他们回到如果没有证券经纪人的欺诈他本来已经是的位置,在仲裁裁决书中加上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是恰当的。然而,客户不应在所有案件中都希望收到包括律师费和利息在内的裁决书,即使按照他们提出的权利主张的是非曲直,其是明显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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