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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仲裁裁决及其救济方法探讨

  

  (3) 所失去的利润


  

  在某些案件中,仲裁员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考虑所损失的利润是有必要的,例如没有经纪人执行指示或者没有执行要求。股票随后的行情也是确定损害赔偿要考虑的。然而,所失去的利润通常被认为投机性太大而不能作出精确的计算,没有包括在仲裁裁定的损害赔偿金之中。


  

  如果经纪人违反了他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客户可向该经纪人索赔。索赔额为损失额(losses)加期待利润,即如果不违约客户所能获取的收益(gains)。在大多数案件中,与客户有关的长期和短期资本利得收入税记录(联邦收入税附表D)有助于获取这些信息。


  

  客户还可以要求经纪人赔偿由于经纪人的不当交易而向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支付的那部分税款。例如,经纪人进行的搅混或不适当交易使得客户应交付联邦税和州税;此外,经纪人为了佣金,或者为了得到资金并用该笔资金进行交易而变卖(liquidate)已增值的证券投资组合(aportfolioofappreciatedsecurities)等等,使得客户遭受税收损失。


  

  (4) 允诺的收益


  

  如果经纪人允诺某一特定的业绩,例如每年15%的收益,那么客户可以就没有兑现的业绩对经纪人提起违反合同(允诺)的仲裁请求。仲裁员裁定的赔偿数额为如同该允诺的业绩得到实现一样,使得投资者在与经纪人(即允诺人)进行的交易中实现投资者的期望。此类仲裁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合同法问题。如果是口头允诺,就存在举证问题;如果是书面的允诺,就不存在证据问题。


  

  (5)佣 金(commissions)


  

  佣金是经纪人从事证券交易经纪服务从客户那里得到的报酬,不管交易是否有利润,客户都得向经纪人支付佣金。佣金的数量一般记录在一张佣金纸条(该纸条确认交易)上。客户从经纪人佣金报告书上也能查明佣金的数额。


  

  (6) 所失的利息(interestonlosses)


  

  依据普通法的公平概念和为了让被害人得到完全补偿,在仲裁中允许申请人的利息损失得到恢复是很有必要的。有的成文法,如RICO、1933年《证券法》明确规定允许恢复利息损失。所以,如果由于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金钱损失,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补偿从损害发生之日起的利息。


  

  要求经纪人赔偿保证金利息是未授权交易、欺诈、不适当性劝告和其他仲裁请求的一部分。如果经纪人违反保证金协议致使客户支付保证金利息,客户也能要求经纪人补偿这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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