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赔偿金
仲裁员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所用的方法主要有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市场调节性损害赔偿金、损失的利润、损失的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1) 补偿性的/实际的损害赔偿获取损害赔偿金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基本目的之一。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裁决包括赔偿当事人的金钱损失和其他方面的损失。提起仲裁的一方一般应在仲裁申请中列明他认为的实际损失金额。寻求损失赔偿的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而且对自己主张的所有损失都应提供证据予以支持。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仲裁员可以考虑适当缓和当事人过高的要求。
在证券仲裁中,对于当事人所宣称的损害赔偿的数额有许多种计算方法。选择最恰当的最有利的计算方法是仲裁战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大多数成文法和普通法上的诉因,查明经纪人的不当行为给客户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即为客户的损失。交易的损失可以仅仅根据每笔不当的交易来计算:将每笔交易的购买价减去交易价加上佣金,即得出该笔交易的损失,然后将每一笔的损失加在一起。当该投资项目还没有被出售(或者不适宜出售)时,其损失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计算:从(as of)某一确定的停止日(cutoff date),如该账户关闭之日,经纪人离开该经纪商之日,或者在提交权利主张书之前不久,等等,开始计算(takethevalueofthesecurities)该证券的价值。另一种计算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方法是综合钱进/钱出损害计算(overallmoney-in/money-outdamagecalculation)法。与上述方法(该方法仅集中具体的交易)相反,这种方法考虑了该账户上发生的各项活动。综合钱进/钱出损害计算法是:将存入该账户的所有现金和证券相加,然后减去从该账户提走的所有现金和证券( 包括所派发的股息),再减去该账户关闭之日的余额。这样,根据该账户上所发生的所有活动,可以算出该账户整个使用期限所发生的综合的净损失(one overall netdamage)数字。该方法考虑了(takes intoconsideration)佣金和保证金利息,也考虑了该账户在获利的交易中所产生的收入、股息和利息收入。
(2)市场调节性(market-adjusted)损害赔偿金
法庭和仲裁庭已经承认被欺骗的投资者有权获取他们的账户本来可以挣的钱,如果没有该证券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在计算市场调节性损害赔偿金时,仲裁员往往会考虑一些标准指数的表现(performance),如标准普尔500指数、政府债券利率、现金市场或存款证书的利率,根据客户的投资目标选取恰当的指数。考察所选定的相关期间指数的表现,根据该指数的上升情况来计算投资者的账户本来应该赚取多少利钱(earn),如果该账户已经被恰当地投资。该账户本应产生的收入减去做生意亏本的损失(out-of-pocketloss),就是投资者有权获得的全部补偿性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