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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

浅论民事审判中正义与秩序的法律价值冲突


袁占兵;黄涛


【关键词】民事审判;法律价值
【全文】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是基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而引起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希望通过法律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证据进行审查,再通过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作出裁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也就是从程序角度说,我国的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性是有保障的。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确保了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具有较强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审判人员依具法律其法律在一定范围内被赋予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这种自由裁量范围也是较为宽泛的,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当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时,需要审判人员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裁判时,审判人员将如何运用自由裁量权,成为通过案件体现正义和秩序何者优先,或者是否能真正体现出法律价值的关键。


  

  本文希望通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正义与秩序法律价值冲突来论证正义的优先性。


  

  一、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正义与秩序概念的辨析


  

  这里笔者认为,正义和秩序概念不同,所体现的法律价值当然不同,正义即使人们所不懈追求的价值评判目标,但同时也是一个变幻不定、歧义丛生的哲学、法学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虽然,正义标准不统一,但公正绝对是正义的基础,但公正并不就等同于正义,公正是对实然法的正确运用,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审理首先要做到公正,这是对审判人员的基本要求,如果对一起案件的裁判,就其结论而言,普通人都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那么,无论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措辞以自圆其说,都不能从公正角度以提升裁判的公信力。而正义却是要求追求应然法的价值取向,这就比公正的要求提高了一个层次,在法律给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内,如何裁判;在需要审判人员运用自由心证而作出相关认定时,审判人员对于正义的衡量标准就起着决定作用,可以说审判人员的个人素质、理论水平、世界观、审判经验,对正义标准均有影响。所以在许多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同的审判人员会做出不同的审判结果,结果的不同,当然体现了不同的法律价值。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时,可能由于审判人员对于正义法律价值观的标准不一作出不同的裁判,那么,衡量这些案件是否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体现正义的标准又是什么?是不是裁判做到了公平和正义标准时,却又产生了同秩序的价值冲突?那么,如果清晰地认识到正义与秩序在裁判中存在尖锐冲突时,如何取舍?下面就分别举例予以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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