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解决目前迅速增长的民事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突出矛盾,提高审判效率的来看,对于民事案件二审中出现的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明显故意拖延诉讼的情况,准许人民法院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是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制裁故意以上诉拖延时间的恶意上诉人、及时有效保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3.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考量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虽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百二十九条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二审也应可以适用。因此,在民事案件的二审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可以援引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与第一百二十九条,做出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当然,上诉人经传票拒不到庭也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也可能出现错误,损害上诉人的合法诉讼权利。但这种情况应当是极少数,完全可以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9日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表示:“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中可知,即使少数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确有错误,也可以通过再审程序纠正,不至于使合法诉讼权利遭到不当损害的上诉人丧失最终的救济途径。
结 论
通过从不同方面的衡量,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和司法现状下,民事案件第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可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然而,出于对当事人的重大实体权利的基本保障和社会关系的必要稳定的考虑,应对此类处理方法进行必要的限制。笔者认为,以下两类案件不适宜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1.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是决定民事案件重大程度的最直接标志,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故此类案件即使出现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也不宜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应审理后依法判决。当然,诉讼标的额达到多少可视为较大,较难准确界定,笔者个人认为10万元的标准可以参考。2.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此类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涉及社会伦理,且与社会关系的稳定密切相关,故此类案件若出现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宜直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而应审理后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