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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修改后相关问题研究

  

  此外,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追诉标准理论上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是否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需要同时达到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标准才构成犯罪?由于立法机关立法时未对此作出说明,笔者认为,从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目的出发,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体现的是关注民生这一主题,司法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也应突出民生这一主题,不宜对法律作扩大解释,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行为,即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盗窃罪的情节标准的确定


  

  盗窃行为尤其是入户盗窃,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刑法修正案(八)解决了长期困绕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直接入罪,有利于打击盗窃犯罪。我们不难看出,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符合世界各国通行的入罪规则,因此,司法机关在对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进行司法解释时,应当将刑法对盗窃罪入罪的立法目的作为重要的依据,考虑到此次修改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且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尚不能完全与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应协调,有必要对两个情节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使之更加协调,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现行的数额标准看,500至2000元为数额较大,5000至20000元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以该标准的上限对应刑罚的幅度,3年以下刑期对应的数额为20000元,即盗窃556元可判刑一个月,3-10年刑期对应差额为8万元,即盗窃20000元以上每增加犯罪数额952元增加一个月刑期;10-15年刑期及无期徒刑对应的差额为10万元以上至无穷大,若以部分地区实行的盗窃100万元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计算,每增加15000元可增加刑期一个月,其刑期配比显属不当。故笔者建议,可在明确数额较大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数额标准后,再确定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为科学,同时适当考虑刑罚幅度的大小,以合适的比例进行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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