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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修改后相关问题研究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蓬、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对于进入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认定。“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笔者认为这里的管制刀具原则上应当以公安部规定的管制刀具为限,携带其他器械的,一般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只是为实施盗窃而准备的必要作案工具,应当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关于“扒窃”的认定。“扒窃”,《现代汉语词典》意为偷取他人身上的财物,刑法意义上的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商场、车、船等公共交通等候区域或工具内,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扒窃”的认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作案的场所应为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域;二是侵害的对象是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盗窃罪的追诉标准的调整


  

  由于盗窃罪罪状的修改,对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条文的修改作出相应的调整。首先关于“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各省高院根据当地情况规定数额较大标准的权限,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拟对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调整,但笔者认为,在当前盗窃犯罪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不宜提高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一是从立法上看,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体现了民意打击盗窃行为的需求,若提高数额较大的标准,必然与刑法降低盗窃罪入罪门槛的立法精神相佐;二是盗窃犯罪历来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且约占我国刑事犯罪总数的近60%,在当前社会治安状况下,打击盗窃犯罪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客观需要,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行为人盗窃数额达不到追诉标准而造成打击不力的现象,人民群众对此反响极大,因此,确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应当顺应社会公众的需求;三是从国际立法看,入罪标准往往较低,旨在引导人们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而数额标准一般与定罪无关,通常仅影响被告人的量刑,但从我国的司法实际出发,入罪标准均与一定的数额相联,规定一定的数额标准遵循了国情与习惯,也能为国人所接受,但提高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导致盗窃行为无法入罪,造成打击盗窃不力的情况。因此,在目前盗窃犯罪高发的情况下,尚不宜调整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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