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忽视发行环节的市场操纵
Market Manipulation in the Primary Market Can Not Be Overlooked
谢杰
【关键词】市场操纵
【全文】
据媒体报道,中国水电(4.93,0.12,2.49%)上市次日便下跌7.78%,而在获配中国水电的机构中,不少券商给出高定价。其中,某券商提供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分析报告,预测其上市首日定价区间为5.53-6.80 元,而与此同时,这家券商也是在申购过程中获配数量最多的机构(2.86亿股)。获配机构与高定价报告出具机构的双重身份,令市场对此产生不少质疑。
在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投资者对此类信息并不敏感;近期股市低迷时,证券机构利用上市保荐、询价等中介业务推动其交易业务盈利,极易引发市场不满情绪。实际上,保荐人与交易商身份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体现的并非仅仅是个案中的市场操纵疑问,而是整个市场发行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亟须从完善反操纵法律规则与严控利益冲突风险两方面强化对发行环节市场操纵的法律监管。
发行环节要引入反市场操纵
首要的是,《证券法》、《刑法》等反操纵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规范体系应当全面调整规范表述,明确禁止发行环节的市场操纵行为。
我国《证券法》、《刑法》有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列举了连续(联合)交易、约定交易、洗售等三种操纵市场犯罪类型,并以“兜底条款”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犯罪行为纳入市场操纵的处罚范围。然而,上述法律明示的市场操纵行为都发生于交易环节。而证券发行市场中的现实是:有的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等利用信息、资金及其他资源优势,控制证券发行价格,并向市场发布偏离相关证券基本面的投资咨询意见与询价意见,诱导市场投资者接盘。
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获取了较高的股份对价利益,中介机构趁势通过自营交易业务获利。但截至目前,只有少数上市公司曾被认定为欺诈发行股票追究责任,而证券中介机构没有一家因发行环节的股价操纵被追究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