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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针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

张艳丽


【摘要】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 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 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性一般构成要件和列举性具体构成条件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一般性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只是部分可撤销行为构成条件;同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建立美国破产法“主观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主观恶意
【全文】
  

  一、2004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有关说明


  

  200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将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以“撤销的标准”提出:在各国破产法中,为撤销权诉讼确立标准的办法各国有很大差异。在适用的标准方面,可大致分为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关于客观标准,是指“强调依据一般化的客观标准来确定交易是否可撤销。问题将是,例如,交易是否在嫌疑期内发生,或交易是否有证据显示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任何一般特征(例如,是否为转让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提供适当的价值债务或债务关系是否到期,或交易当事各方是否存在特殊的相互关系) 。虽然这种一般化标准使用起来可能比依靠例如意图证明的标准简单,但是如果单单依靠这些标准,也可能造成任意性的结果。例如,可使规定时间内进行的合法和有益的交易作废,而这段时间外进行的欺诈交易或特惠交易则受到保护。”[1]关于主观标准,是指“强调某些案件具体对待的主观标准,例如,是否有证据表明有意背着债权人隐匿财产,在进行交易时债务人是否已经破产或因此项交易而变得破产,该项交易是否对某些债权人不公平,以及对方是否知道债务人在交易时已经破产或者会因该项交易变得破产。这种按具体情况处理的办法可能需要详细地考虑交易当事人各方的意图和债务人在进行交易时的财务状况、该项交易对债务人的资产的财务影响以及什么构成债务人和特定债权人之间正常的业务过程等其他因素。”[2]由于单纯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都有弊端,草案指出也可以采用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立法例。“一些破产法还将这些不同的做法结合起来用于处理不同类型的交易。例如,对特惠交易和压价贱卖交易可参照客观标准来加以界定,对旨在挫败或妨碍债权人的交易则参照更为主观性的设计债务人和对方的意图要素来加以界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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