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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在中国:假设和现实

独立董事在中国:假设和现实


方流芳


【摘要】独立董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来制度。把“独立性”当作某一类董事的人格属性,并假定这一属性能够在他们的任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有关独立董事的实证研究常常得出一个相似的结论:独立董事的实际效用与预期效用相去甚远。
【关键词】独立董事;假定;独立性;风险;利益
【全文】
  

  独立董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来制度。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驱动之下,外来制度常常被当作良药引进中国,引进之后,“良药”的剂量又不断加重,以求速效。自上而下地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可能产生的正面效应是,当事人只需接受主管部门给自己设定的公司控管(corporate governance)模式,不必费心设计、选择,大大节约了“试错”(trial and error) [1]的成本;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是,主管部门未必了解他们试图推行的外来制度,未必认真考虑过外来制度和本地制度的兼容性——制度移植的失败最终并不是主管部门自己“埋单”,因此,主管部门常常会忽略制度移植的代价,即使某些措施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即使有人意识到这些措施毫无绩效或者得不偿失, [2]也无法阻止错误的发生。


  

  中国公司设独立董事先是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 [3]尔后成为中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普遍惯例, [4]最后发展成一项对于全部上市公司和部分金融公司的法定要求。[5]在2005年,独立董事写进了新修订的“公司法”,那些早先颁布的有关独立董事的行政规章因此有了法律依据。[6]如果说,独立董事是一个“国际惯例”,那么,由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国家的法律强制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强行规定独立董事最低比例,却又是一个没有和“国际惯例接轨”的中国特例。


  

  如今,有关独立董事的新一轮法律创设又在酝酿之中。在法律将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固化之前,探讨利弊,权衡得失,并不是无关实益的务虚之谈。本文试探讨两个问题: (1)“独立性”是某一类董事固有的人格内涵,还是随情势而变动的个人立场? (2)独立董事如何担当使命? 这两个问题相关性是外来制度和固有制度、管制和自治之间的紧张关系。


  

  一


  

  把“独立性”当作某一类董事的人格属性,并假定这一属性能够在他们的任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7]然而,一个人进入公司之前,关于他有无“独立性”的判断只是假设,因为,证明或者表现一个人在公司事务中的“独立性”需要具体场景——当一个人身处局外的时候,他有无“独立性”是无法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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