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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小悦悦的受害和拾荒者的救助

有感于小悦悦的受害和拾荒者的救助


黄秩和


【关键词】小悦悦
【全文】
  

  本案中,关于赔偿主体,以及路人的冷漠,我想也不是这个案件最深层次的问题。而最深层次的问题是良知丧于困地,为什么大多数人把救助别人,尤其是本案的情形,都理解为自己的困境了!而一个拾荒者,他却没有将这种情形,理解为自己的困地。她到底是另类?还是榜样?


  

  我们现在讲法治,五千年前法家就讲这个问题。无论古代和现在,法治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了法律,大家都要遵守。现在我的疑问是,令漠者是遵守了法律,还是违反了法律?


  

  答案是肯定的,这种行为绝对是违法的!简单的举个例子,就能说明这一点。民法通则七条就明确说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那么这种冷漠行为尊重社会公德了吗?没有!那么,他肯定是违反了这条命令条款。


  

  很多人在此事上又开始提起临危不救罪立法问题,实际上,如果我们往大了说,或者说较真的说,这种冷漠行为,是符合刑法的评判标准的。说明一下,我很不喜欢将犯罪说成是违反刑法,虽然我是很专业的研究刑法理论的人。刑法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什么?是一般刑事责任,包括故意的责任和过失的责任。


  

  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对于这些冷漠者,如果他们真看见被创倒在血泊之中的小悦悦,他是不是明明白白的认识到,这个小姑娘如果没有人管,会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接下来他是不是能够接着认识到,如果自己立即送他去医院,小姑娘可能就死不了,如果自己不送,也没有其他人救助,这个小姑娘就可能死亡。也就是说,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作为行为,极有可能导致小姑娘死亡或者留下严重的伤害事实。现实是他们谁也没有去救助,套用刑罚的规定,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退一步讲,就算是他们觉得我不救,有的是人救;或者说觉得根本没有创坏,那么他们是不是也是一种疏忽大意和盲目自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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