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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务派遣及其管制

  

  2.恶意派遣之遏止。此等派遣之并非以经营人力为目的,而是借派遣之名,行欺诈之实,即劳务派遣单位以劳务派遣为名登记注册,注册后迅速抽逃注册资本,或保留部分注册资本,招用与其注册资本不相符的劳动者,例如注册资本50万,招用10000名派遣劳动者,全然不顾经营风险中的劳动者,经营者在达到一定目的后随意撤资、随意注销企业,应以劳动派遣欺诈罪之名科以当事人刑罚。


  

  3.派遣逃匿之惩罚。深圳中天置业法定代表席卷客户资金,包括定金和购房款而逃事件,表明我国在市场中介环节之政府监管和刑罚打击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同样,处于中介领域的劳务派遣同样可能存在此等事件。假若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将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该单位的劳务派遣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席卷而去,不知踪影,将导致派遣工权益的极大伤害。此等事件发生,从一般常识来讲亦属于刑事案件,按照先刑后民的一般规则,劳动者还不能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将酿造大量的社会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因此,对派遣逃匿应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保留劳动力市场中最起码的诚信。


【作者简介】
郑尚元,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新京报》社论:《完善法律防止劳务派遣损害劳工权益》,载2007年12月27日A2版。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之出现乃至不当发展并非因《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的原因,不能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使企业对其有更清醒认识,于是才会大面积出现这一现象。其实,这一现象在《劳动合同法》制定之前已经存在,只不过那时未有媒介关注“劳动合同法”罢了。
曹海东:《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载《南方周末》2007年12月13日C14版。
郑尚元:《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参见邱祈毫著:《台湾劳动派遣法制化之研究》,致良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6页。
事实上,劳务派遣经营机构永远不存在“破产”问题,它根本无产可破。
李坤刚教授认为,如果任由劳动者派遣不加限制地发展,下层的劳动者会在这个制度的挤压下被派来派去,很难发展出终身技术和职业,他们在达到中年后就会被挤出工作岗位,台湾地区的有关调查数字及日本关于部分工作时间公认的调查数字已经显示出了这种苗头。参见李坤刚:《劳动者派遣:起因与规制》,载周长征主编:《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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