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业资格准入。劳务派遣业属于以经营人力为赢利手段的特殊性行业,它的存在和发展公力不许介入,即行政许可应为必须。目前,职业介绍机构之经营都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而劳务派遣业之经营只需50万注册资本即可开业,劳动行政部门在此毫无作为,既不适应社会需求,亦与所谓国际惯例相悖。即便从商业登记角度,完全以经营人力为业者亦属于特种行业,并非传统产业,何况其中涉及劳动者人权问题,更应特殊对待。劳务派遣之行政许可制度应逐步建立。于此,劳动行政部门出资或有劳动行政部门官员举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因其存在运动员与裁判员一体混同可能,这些单位应尽速斩断政企脐带,使劳动行政部门净身行使管制权力。
4.从业监管。如果说行政许可是为从业资格准入的通行证,那么,进入该行业是否守法经营、经营风险如何化解则需要行业监管。目前,我国行政监管领域金融监管力度最大,也为必须,而劳动领域同样需要大力监管。劳动力市场不是自由市场,劳动者也非农贸市场的白菜,更不是可以批发转卖的白菜,此等市场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事实上,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资格获取、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等领域已经存在这样的监管,而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力市场中的特殊一环,当然需要监管。无此,非法派遣、隐名派遣等不当派遣就难以遏止。因此,从文件报备、经营退出、禁止行为等各方面,从业监管是为必须。
(二)不当派遣之刑罚管制——非法雇佣之法律责任。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刑法得以颁布,该法也是我国现行法律中修改较为频繁的一部。因应金融领域犯罪问题,我国刑法多次在该领域修订,而其他领域则由于多种原因刑法未及因应,或因应较少。以劳动法为例,劳动领域许多问题的法律梳理需要刑罚,而刑法在该领域仅仅只有寥寥无几的几项罪名,而且刑罚普遍较轻。笔者认为,在人权保障需求日益增长的今后,劳动刑法的法律空白极需要填补,对于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之犯罪行为应重拳出击。
1.黑派遣或隐名派遣之打击。所谓的黑派遣或隐名派遣,即指该单位并非经营人力之机构,而是所谓的人力咨询、人力顾问、物业公司,原本从其字面上理解应当确定其经营范围,而这些不具备用人资格,又不登记注册为劳务派遣的黑派遣、隐名派遣在招用大量派遣劳动者后,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害,如工伤保险待遇无法落实、养老保险费用未予缴纳而致劳动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引发大量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应以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或非法雇用罪对雇主或其法定代表人施以刑罚,遏止黑派遣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