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虚拟(合谋)派遣。所谓的虚拟派遣或合谋派遣,即员工原本为直接雇用劳工,但是,该员工之用人单位私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合谋,刻意地强迫劳工转变身份,即强迫劳工与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在不离岗的情形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或隐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旱地拔葱”式的劳务派遣转换。此等派遣现象并不少见,多数为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所为,不转换派遣身份即遭辞退。
4.派遣组织公营化。“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公司有26158家,其中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为18010家,接近70%。”[2]笔者一直关注该问题,即公营劳务派遣的问题。“部分行政部门或其附属机构直接经营劳动派遣业,形成‘国有’劳动派遣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与行政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行政机构从中提取相应的利润。这些机构以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为典型,直接或简捷经办劳动派遣机构,有些‘国有’劳动派遣机构利用行政公力资源,强行推行劳动派遣,甚至以扩大就业之名,行谋取部门利益之实。”[3]国有企业,拥有资本、场地、技术等各类要素,尚需改制,其摆脱政企不分,效率低下、易形成权利寻租现象,而没有资本的劳动派遣业值得国家直接开发吗?如果直接开展,是否以不剥夺劳动者中间差价为前提、专门为人民服务呢?
5.其他。其实,现实生活中的奇异派遣各式各样,难以揣测其经营方式。《劳动合同法》之法律实践展开之后,会逐步暴露出来。
(三)动因与选择。劳务派遣之所以超出立法者、学界的预想,在《劳动合同法》相对严格规制的情形下“顶风作案”、“逆市操作”,该行业呈现出异常之“繁荣”景象,必然有其深刻的原因和值得反思的空间。其中蹊跷大约归因于如下几点:
1.利益驱动。随着对劳务派遣的认知,劳务派遣经营机构,无论是名正言顺的劳务派遣机构,还是隐性劳务派遣机构皆从经营人力中获取了相应的利润,这种无须多少投资、无须建厂房、无须买设备、无须出产品,仅仅需要公关和联络的行业,对于经营者而言属于无本获利或少本多利的行业,属于没有多少经营风险,民事责任能力有限的特殊行业。因此,该行业的产生与发展属于经济成本最低的行业,利益驱动部分经营者将视角转向该领域,此乃利益驱动之一环。此外,作为传统雇主之用人单位,资本与劳动作为最基本经营要素存在了几百年,很少有人想象没有资本存在的经营,也很少有人想象没有劳动力的企业。然而,劳务派遣的简捷用人方式迅速使传统雇主认识到除资本可以融资外,劳动力亦可融动——融劳,即通过外界力量使人工成本有所降低,使劳动力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如同资本与企业一样存在一定距离,按照“距离产生美”的通例,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动者不属于本企业员工。这些劳动力既能一如既往地提供劳动,又不需要直接考虑他们的吃喝拉撒,单纯经营者立场,其利益所虑无不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