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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政策意义

  

  在香港的监督机制中需要特别讨论的是其强有力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这种结果是由家庭型的公司结构所造成的。如果某家庭控制了某公司51%的股份时,敌意性的兼并是不可能产生的。由于这种公司其他股票的分散性,一般拥有35%的股份就可以使该家庭有稳固的控制权而不受敌意性兼并市场的左右。经理市场对这些公司的监督作用不大。这种公司的好处是因剩余财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而造成的代理成本较小。但是这样的公司很有可能产生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和无控制权的分散的小股东之间财富转移的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效益损失。


  

  讨论了监督机制在不同国家的适用情况,让我们来看看这些监督机制对我国政策的制订和立法将会产生的作用。先看产品市场。在1978年前,我国并无有效的产品市场,激励机制的欠缺使得企业无外在的压力和内在的动力去生产价廉物美的产品。1978年后,产品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就整体而言,该市场还有待于完善。部分扭曲的价格使得产品在该市场上竞争的不公平性。税制上对不同性质企业的不同处理又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缺乏长远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和全面的社会失业保障措施使得大量低效的国有企业得以长期存在,这又影响了正在起作用的产品市场。法律意识的低下性和执法的不均衡性又使得大量的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结果影响了产品市场应能起到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对后者,惩罚应考虑违法及虽违法但又未被抓住而逃避法律惩罚的可能性。对前者,第一,必须建立合理有效的价格体系。国家应缩小对市场价格的干预。二十几年的企业改革为建立有效的价格体系奠定了基础。第二,补贴低效的企业还不如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贸易和投资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化使得终身不变的职业越来越少,工人调整和适应的代价必须通过建立有效的劳动力市场和应有的社会失业保障体制来降低。社会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使失业者通过再培训而重返劳动力市场。有效的产品市场不能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就不可能形成。


  

  比较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使我们看到了公司间的相互持股而形成公司集团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和贸易合同关系。欲使这一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产品市场而使得不同集团之间的竞争保持有效。集体行为问题又要求公司集团间的成员数目较小。否则的话便难以解决占便宜的行为和某些情况(如破产)下拒绝合作的行为。[50]为鼓励公司投资于特殊资产,这些集团内成员之间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贸易合同关系。换句话说,公司集团内成员之间不应有竞争关系。这样的关系不但有利于降低因贸易信贷而产生的代理成本,而且也有利于降低因公司内由于剩余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


  

  除非修改法律,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不可能类似于日本的公司管理制度。中国第一部《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显然,若是我国的某些公司想通过相互持股而组建公司集团,那么该集团内则不可能有银行成员。由于银行不能持有非银行机构和企业的股份,银行在中国便不能起到德国银行和日本银行在公司管理中的作用。同样地,我国第一部《保险法》第104条第3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机构和向企业投资。我们找不出为什么我国《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要作出如此规定的深层经济原因。如果我国银行法是参照美国的,那么美国法律允许银行控股公司对非银行企业的适量持股。再说,美国银行里的信托部是可以在非银行公司里持有不足10%的股份。况且,美国的有关银行立法最近受到了抨击。[51]美国、日本和德国的法律都没有禁止保险公司在生产企业里持有股份。如果说我国立法者的意图是保护存款人和被保险人,那么首要的任务是建立各种有效的降低代理成本的市场和合同机制。在有效的监督机制经济里,证明银行和保险公司不会作出理智投资决策的举证之责在我国的某些立法者身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应有效的替代性的监督机制,那么我们认为我国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不能持有生产性企业的股份的现象会造成效益的损失。我们认为,即使法律许可,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会在所有的非金融企业持股。但是我们相信银行和保险公司会在某些生产性企业持股,特别是在那些他们贷款较多的企业。适量的持股会使他们相对积极地去了解和监督这些非金融企业。尽管保险公司的监督作用不会太大,但是银行的作用不可低估。那些不赞成大力发展证券市场而认为应让银行发挥较大作用的人需要详细地分析我国这些法律的影响。简单假定银行在无证券市场的情况下会发挥有效的作用似乎还难以令人满意。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选择利润最大化的银行便不会贷款给债股比例很高的企业。另外,银行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众多的限制借款人行为的条款。事实表明这样的条款由于过分地限制了借款人的行为而使他们有时不能作出最佳投资决策。这种结果由于影响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最终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但是,银行是可以转嫁全部或部分损失的。因为银行不能通过持股而降低因剩余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和因举债而产生的代理成本,我国的融资成本在无其他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将高于德国和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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