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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鉴别标准

  

  第一是针对事件的抽象性标准。规范性文件肯定是针对抽象事件的文件。然而,针对抽象事件的文件并不一定就是规范性文件。那些针对抽象事件但适用于特定相对人的文件应当被认为是一般行政处分文件。例如德国北莱因西发利亚邦某市政府为了防止结冰滑溜危险,对冷库之所有人下命,除结冰系大风雪自然形成外,凡由于冷冻库水蒸气外泄所赞成周遭之结冰,均应加以清除,此种对个别人抽象之规制,该邦之高等法院亦以一般行政处分审查。[25]作为该命令表现形式的文件当属一般行政处分文件。可见仅用针对事件的抽象性标准不足以鉴别规范性文件。


  

  第二是针对相对人的一般性标准。规范性文件无疑是针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文件,即规定适用于一般相对人的文件。不过,这种一般性需加以严格限定,如果文件针对的相对人是可以采用一定方式加以确定的,那些表面上规定普遍相对人的文件也不是规范性文件,而是一般行政处分文件。常见的确定方式共有两种:其一是处理行为作出时,相对人的范围是封闭的、不再变化的人群(如四川地震灾区的所有应当得到救济的受灾群众);其二是相对人在处理行为作出时不固定、不封闭,但可以根据其一般特征和类别(如所有的房屋占有人、所有的交通参与人、公物的使用人等)进行确定。针对人的一般行政处分文件与规范性文件相区分所必要的相对人范围的界限,通过具体的案件事实或者说具体事件可以确定(被警方禁止通过某条公路的人群、房屋拆迁区的房产所有者);有关物的一般行政处分文件则通过特定的物来确定[26](如某公有图书馆的使用者、春运期间购票乘坐火车的乘客)。


  

  第三是适用时空的将来性标准。由于过去时空内发生的事件具有固定性、存在的相对人具有封闭性,因此二者总可以被特定化、具体化。所以适用于过去的文件在理论上不可能是通常意义上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适用于将来时空内的人、事的文件。但此将来性标准也不是鉴别规范性文件的充分标准。前已提及一般行政处分文件中大部分是适用于将来的文件。例如警方发布的禁止通过某公路的通告、公立博物馆停止开放既定期间的公告等等,都是针对可得确定的相对人并适用于将来的文件。在行政机关为了形成或维护某种秩序或者追求某种状况的目的下,针对特定或可以确定的相对人发布的文件,当然也是适用于将来的一般行政处分文件,而非规范性文件。[27]


  

  第四是适用次数的反复性标准。规范性文件必定是可以反复适用、实施的文件,即具有长效性的文件。具体而言,只要是文件内的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或者说只要规范规定的抽象性事件成为现实)具备了就应当适用该规范。但前面已经提及,在文件针对的对象特定或者最后可以确定的情况下,即使文件可以被反复适用,该文件也不是规范性文件。例如常见的房屋拆迁公告可以被反复作为通知各拆迁户的依据,但这种文件是一次性地适用于公告所涉房屋拆迁事件的一般行政处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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