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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创造性

  

  最高法院通过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所创造的公民权利主要有:隐私权、{16}堕胎权、{17}刑事被告的沉默权、{18}公民基于自卫的持枪权{8}等等。当然,新的公民权利被最高法院创造出来之后,就和其他宪法文本中的早已存在的公民权利一样,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会经受最高法院的再解释。宪法解释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新创造出来的公民权利同早已存在的公民权利一样,其适用范围会一直处在一个变动的过程中,最高法院有时会扩大它们,有时会缩小它们,本文将以隐私权和堕胎权为例对此作出说明。堕胎权是以隐私权为基础的,堕胎权的存在也代表了隐私权不断被扩展的趋势。在2003年的劳伦斯案{19}中,保守的伦奎斯特法院在一个保守的时期选择了扩大男同性恋和女同性恋的隐私权,认为正当程序条款保护成年人自愿参与私人性行为的权利。伦奎斯特法院虽然没有推翻堕胎权,但是取消了针对堕胎权的严格审查标准,代之以更加服从政府对堕胎的规制{20}。


  

  本文列举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五个方面,但是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却不仅仅止于这五个方面。比如权利等级体系也是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一个方面。沃伦法院的主导趋势是重点从财产权到人身权的转变,最终赋予了人身权以优先于财产权的地位。宪法文本同时规定了财产权和人身权,并未规定谁高谁低,因此人身权的优先地位亦是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来的。


  

  三、最高法院实现宪法解释的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方法


  

  1980年保罗·布莱斯特(PaulBrest)提出了一对宪法解释方法范畴:原旨主义(originalism)与非原旨主义(nonoriginalism)。布莱斯特指出,原旨主义意指在宪法裁判中给予宪法文本或者制宪者意图以具有约束力的权威;非原旨主义意指在宪法裁判中虽假设宪法文本和原初历史具有重要性,但是并不认为它们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21}。虽然原旨主义理论在布莱特斯之后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基本未偏离布莱斯特的主张。因此本文在借鉴该分类的基础之上提出一个假设,即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于在追求宪法解释的客观性,非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则是达至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的途径。


  

  2008年的海勒尔案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典型的以原旨主义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该案起源于哥伦比亚特区的一项禁枪法案,所涉及到的宪法问题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⑨是否保护个人拥有火器的权利。最终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授予个人拥有武器(keepandbeararms)的权利。禁止在家中拥有手枪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法规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包含禁止在家中为了即刻的自卫之目的而有效地使用合法拥有的火器的内容的法规同样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本案肯定了《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公民基于自卫的持枪权,而该权利没有明显地存在于宪法文本之中,是最高法院创造出来的。然而,更加重要的是,最高法院通过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为美国人民创造了这项新的公民权利。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Scalia)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发表了法院意见,他认为当解释《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时,我们应当以下列原则为指导,即宪法是写给投票者理解的,它的字和句应当在正常的和普通的而非专业技术的意义上使用正常的意义当然包括惯用的意义,但是排除不为建国一代中的普通公民所知道的秘密的和专业技术上的意义。由此可见,斯卡利亚在解释《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候,是在追求该条款的原初公共意义这被称为原初公共意义的原旨主义(originalpublicmeaningoriginals),也即新原旨主义。约翰·保罗·史蒂文斯(John.Paul.Stevens)大法官发表了异议,他关注的是《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起草历史及其制宪者尤其是麦迪逊的意图。他认为当涉及拥有武器”时《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的起草者的意图仅仅是把此权利局限在军事服务上。由此可见,史蒂文斯大法官在解释《联邦宪法第二修正案时坚持的是意图原旨主义(intentoriginalism),也即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寻求制宪者意图的解释方法也称为旧原旨主义。不管是斯卡利亚的新原旨主义还是史蒂文斯的旧原旨主义都没有完全离开布莱斯特对原旨主义内涵的界定,也不管新旧原旨主义在本案中胜负如何,由本案引发的一个可以确定的推论就是,即使是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也可能会产生出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原旨主义假设宪法文本的意义自从其被批准通过之日起就是固定不变的,因此法官的目的就是要去发现它。然而,多数情况下,这种意义是不存在的,比如制宪记录表明制宪者对于《宪法》第1条第8款中的直接税并无概念{22},即在被批准通过指出,直接税并不存在任何固定不变的意义。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解释直接税时并不能寻找到其原初意义。也即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解释者通过宪法解释创造出了直接税的意义。然而为什么大法官不直接表明是其创造了直接税的意义,而是通过原旨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寻求制宪者、批准者或者是人民的意愿加以伪装呢?原因很简单,从民主合法性的角度来讲,原旨主义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具有创造性的宪法解释比原旨主义更具可行性正如JeffreyM.Shaman所言,虽然假设宪法的意义来源于宪法文本和对它的原初理解是诱人的,但是历史事实是,最高法院从来没有接受这一观点。最高法院的创造性的角色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这是解释宪法的惟一可行的方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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