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的财产权与契约关系均实现社会化,商业社会运作建立在社会共识的基础上,这种共识表现为强制性规范或相对强制性的社会基准,要求人们共同遵守,并无权选择。营业既是商人用来实现各种利益的法律工具,又是普通人实现自己利益的有效工具,还是国家与社会在组织商业活动所采用的工具。制度行为具有惯性,一方面,在一系列共享的社会规范和规则制约下,制度可以增加社会、经济交换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减少非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同时,作为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规范和规则,制度能够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使组织行为变成一个超越个体的集体行动,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制度的这些功能使得制度在正确的初始选择过程中能够积极地推动制度的良性循环和变迁。 [15]营业制度一旦被创造,就进入自我强化的社会过程,制度变迁的自我强化包括四要素:第一是初始创设成本。即设计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初始设置成本,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单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会下降。第二是学习效应。适应新的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会抓住制度框架提供的获利机会,使组织和组织成员积极地学习,以获取更大的利益以满足生存、发展的需要。第三是协调效应。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以及有互利性的组织的产生与对制度的进一步投资,进而实现协调效应。更为重要的是,一项正式规则的产生将导致其它正式规则及其一系列的非正式规则的产生,以补充和协调这项正式规则发挥作用。最后是适应性预期。随着以特定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盛行,将减少这种维持现存制度的不确定性。 [16]
2、商法对营业的构造。在商法内部,将营业看作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内部要素和形式要素来理解并建构营业制度,界定营业的概念、原则、制度、规则和营业制度体系内部的逻辑联系,确认营业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现代商业社会中的国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渗透了公益政治国家观的内容。公益政治的价值取向是国家应当加强其职能,通过其积极作为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17]在营业制度中,国家利用法律政策的形式积极提供服务,通过营业对商业秩序进行建构。营业最终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套复杂的法律程序,抛开这些法律程序,营业也就无法存在,或者丧失了存在的理由。法律通过复杂的程序技术塑造了营业,营业变成了一组法律关系,甚至就是法律关系的总和。
商法对商业社会实现控制不是通过法律内部的规则直接完成的,而是将法律规则作为复杂的社会控制体系的一部分而完成的,营业通过正式的制度规范和非正式的制度规范协同运作。非正式的制度规范表现为广泛的营业自由,允许商人和商业社会对于营业形式的创造,这些创造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就会得到法律的一般认可,营业自由保证了营业形式的创新和社会经济的活力;正式的制度规范表现为基本营业形式的法定主义,将一些经过商业实践挑选成型的主导营业形式通过商法确认,赋予法律的强制保障力,法定主义的产物表现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等,构成了商业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法定的理由首先是成本效益的经济考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变更利用的成本,降低调查及公示的成本。 [18]商法具体的立法选择有:首先,选择确认营业体的类型,实行企业法定主义,确认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淘汰过时的营业形式。其次,精确预设进入营业形式的条件和程序。其三,实现公平分配,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其四,提供商业秩序的信赖保护。
商法在对于营业进行规范时形成新的法律调整模式——制度框架的调整模式。权利调整模式是近代民法和哲学社会思潮的理想化产物,私法制度建立的基础是社会基本单位的充分个人化,个人主义——意志行为——权利调整,这种调整方式仍然是私法的基本调整模式,问题是它将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单纯化。因为社会本身是一种组织体系,并且组织越来越复杂,我们不能只关注社会关系的基点,而忽视了进一步的组织成果。对应于组织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营业制度采取的是法律制度框架的调整模式,这是一种综合的调整方式,为商事活动设计了不同功能和运行规则的制度框架。营业制度框架的价值在于:它已经内在地包含了参加活动的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共同选择和利益均衡,它能够为商业活动提供一种稳定的长期服务,人们可以借此对商业行为做出长期的预期,并由此产生安全感。例如,为企业设计了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框架形态,其中的结构已经进行了设计,具有强制性的保障力。当事人一旦选择开办某种企业,其意思自治范围不能突破法律对于该企业形式的规定。在制度的约束下,人们在组织中行为的适应,不仅是一个被动的过程,在更多的情境下,同时还表现为一个积极学习的过程。或者更确切地说,通过意识形态所形成的价值认同,人们对新的制度,新的规范与规则会逐渐由被动的适应转换为主动的学习和接受。在这样一个社会过程中,人们逐渐被社会化,逐渐接受这种新的制度安排及其知识图式,建立组织行为中自我指涉,力图使其变成约束自己的行为规范,并最终使这种制度的安排“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嵌入”到人们自身的行为结构之中,变成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和自身行为结构的一部分。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