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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的性质、构造与理论功能

  

  (一)实体意义营业是商主体的存在形式


  

  实体意义营业指营业体。表现为进行营业活动之用的所有财产以及在营业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价值的事实关系总体;可以理解为以商号、营业范围、企业财产和员工等要素组织形成的营利功能体;在营业体的基础上赋予商事法律人格即形成商主体,在此,商主体可以与民事主体予以区别。组织形式存在的营业包含了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既是各种出资形成的财产总体,又是具有商业经营能力的社会有机体。《德国商法典》第1条第1项规定“本法典所称的商人是指经营营业的人”。第2条规定“其营利事业依第1条第2项非为营业的企业,以该企业的商号已经登入商业登记簿为限,视为本法典所称的营业。”《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款规定:“依店铺或其他类似设施,以出卖物品为业者,或者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商人。”第52条第2款规定,“依本编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虽不以实施商行为为业,也视为公司。”所以,实体意义营业是商主体的存在形式,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1、实体意义营业对商主体的构建。商主体并非自然存在物,“商事主体是为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全部财产的组织体。” [6]是人类社会组织技术的产物,人们通过营业体的形式构建商主体;商主体的形成,既是通过法律确认主体资格的过程,更是以营业形式进行实体构建的过程。商人是一种营业功能体,即使是传统的商个人,也是将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以及营业外在标志等相结合,形成能够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简单营业功能体。以传统社会中乡镇裁缝为例,这种最简单的营业体至少包括了:拥有手艺的人、缝纫机等工具、店铺、字号招牌、一定范围内的知名度,这些构成了一个可以提供制衣服务业务的功能体。营业通过法律技术构建资本的市场运营主体,形成参与市场活动的具有优越功能的商业机器,营业构建的必要环节包括:(1)组织生产要素。营业体构建的首要任务是以营业的形式组织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机器设备、原材料、现金、商品、商号权、工业产权、商业秘密、信用权在内的各种积极财产依据企业组织需要予以安排,形成具有生产经营功能的整体财产。(2)制定组织规则。组织规则是营业体构成要素,发挥控制功能,保证企业的有序运行。这些组织规则从法律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法定规则的直接适用,如有关特定企业组织形式的财产关系与治理结构的强制规则、企业内部的财务制度规则;第二类是法律授权投资者制定但是要通过特定程序控制的规则,如企业章程;第三类是只要不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由企业自主制定的规则,如企业运作中的各种程序规范与纪律规范。(3)选择设置营业所。包括主营业所、分营业所。营业所是营业活动的中心场所,是公司的所在地,记载于章程之中,在法律上是债务履行地、诉讼上的管辖地、文书送达地。(4)确定商号。商号是交易人格的外部标志,是代表企业的符号。商号既可以成为营业构成的必然要素,又可以负载商业利益,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脱离原有的营业体获得独立价值,可以单独或者与营业一起转让。(5)注册登记。这是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程序,现代商业社会中,已经注册登记标志着企业合法存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获得的法律依据。(6)商业添附。企业具有超越创办人生命限制而获得永生的可能性,在存在、发展过程中,营业体不断添加具有社会性的商业利益,积淀了具有财产价值的社会事实,如信用、信誉、商业秘密、特殊生产能力、客户关系网、地理条件等。这种添附是在既有营业体基础上的完善,是企业努力与社会鉴别、评价、认同相互作用的结果。


  

  2、实体意义营业使营利宗旨转化为主体功能。商事关系的本质在于营利,营利既是商主体的动机,又是商主体行为的归宿,不具备营利功能的主体的不是商主体。商事关系的背后是资本运作关系,资本增殖的内在冲动推动商事关系运行,资本运作通过人格化主体——企业(或商人)的行为来实现。企业是资本运营的产物,也是资本运营的载体,企业就是一种营业体,实现营利宗旨功能化。经济学家曼德尔认为:“对技术创新和相应的超额利润的持续的、制度性的渴求,成了晚近资本主义企业、特别是晚近资本主义大公司的典型特征。” [7]营业制度体现了营利要求,营业是营利的实现手段。例如,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含义为:(1)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企业法人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而非一时性。(3)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得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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