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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投彩票行为该如何定性

骗投彩票行为该如何定性


施智涵;郭彦珍;单玲玲


【关键词】骗投彩票行为;定性
【全文】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江苏盐城市人,34岁。2011年7月28日,因手头紧张,想通过彩票中奖方式弄点钱花花,于是抱着中奖后给钱,不中奖不给钱的心理,来到盐城市某福利彩票中心,李某请彩票中心负责人陈某按照其选定的号码投注并打印出1万注彩票,2元一张,共2万元,事后结账。因以前李某也来买过彩票,陈某便答应李某的要求,并按照要求打印出1万注彩票,打印出的彩票放在陈某处,10分钟后,彩票中奖号码公开,李某发现没有中奖,无钱支付2万元的投注金,便转身逃跑。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无钱支付彩票钱,故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存有非法占有李某彩票的故意。其次,从客观行为来看,李某故意隐瞒自己无钱购买2万元彩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打出价值2万元的彩票,在发现彩票都没有中奖时,不愿支付彩票钱并逃离现场,造成了陈某2万元的经济损失,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仅为民事欺诈。主要理由为:李某和陈某之间是一种买卖彩票的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在合同订立之时,有意隐瞒了自己无钱履行合同的事实,诱使合同当事人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在这一合同关系中,陈某误以为李某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行为,即按照李某的要求打印出了彩票,李某却不愿支付彩票款,不履行其付款义务,属于民事上的违约行为,造成陈某的2万元损失,可以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追偿。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如何表现?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表现为直接故意,具体来说是行为人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即取得对方信任而非法占有财物。在民法上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方法,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本案中,李某在行为之初便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付出任何劳动,而取得彩票以及彩票的附属利益,具有刑法上所说的“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发现没有中奖时转身逃跑,其诈骗的直接故意明显。即使彩票中奖后李某及时归还投注金,那也只能算是犯罪行为完成后的一种弥补行为,并不影响非法占有直接故意的成立。同时,李某的客观行为表现为隐瞒自己没有支付能力的真相,骗得陈某的信任,并按照李某的要求打印出彩票,最终导致陈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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