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革与完善我国监狱监督制度的设想和建议
为了有效制约监狱权力,保护被监禁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监狱监督。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监狱被监禁人人权保障的状况和监狱、看守所执法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完善监狱监督制度十分必要。通过介绍和对比中外监狱监督制度,可以发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狱监督制度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我国完全可以而且应当博采众长,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监狱监督方面好的制度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狱监督制度。
(一)从立法方面完善监狱监督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是前提,只有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完备,才能从根本上完善监狱监督制度。目前,我国需要从立法上完善监狱监督的主体、范围、手段和方式,建立专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全方位、立体化、多手段的监狱监督体制。具体建议是:
第一,建立多元化的监狱监督主体。我国可以借鉴俄罗斯等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监狱监督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监狱上级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普通公民有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1)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受理被监禁人的申诉、控告,开展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大检查,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巡视监狱、看守所,就监狱、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询问或者质询监狱、看守所或者其上级主管行政机关。人大代表对于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情况,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2)建立独立的、专门的半官方组织或者民间组织监督监狱的制度。这些组织有权通过巡视监狱、听取被监禁人控诉等方式监督监狱。例如,有的学者建议我国根据《反酷刑公约》等国际条约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制度,建立国家监狱服刑人员人权保护机构。 [31]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建议我国建立独立性的中央和省级监狱被监禁人保护委员会,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其地位、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3)建立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目前,有的地方的监狱管理机关、监狱从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或者巡视员,邀请他们通过视察、巡视监狱、提出建议和意见等形式来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例如,2001年以来,河南省第一监狱已经聘请了三届监狱执法监督员;2009年3月,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在全省范围内聘请了32名执法监督员;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在全市试点羁押巡视制度,由从社会中聘请的巡视员巡视看守所。 [33] 笔者认为,由执法监督员监督监狱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这一制度尚未法制化,而且由监狱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聘请执法监督员来监督监狱的做法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被聘请的执法监督员可能是监狱一方刻意选择的熟人,有的不具备相应的监督能力和水平等。因此,笔者建议,监狱执法监督员应该由地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等具有一定超然性的国家机关来选任或者聘请,同时,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执法监督员的资格、条件及其监督监狱的职权、手段和程序等。
第二,实现监狱监督内容的法定化。法律应当规定,各种监狱监督主体可以对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羁押监管活动、对被监禁人的奖励、处罚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被监禁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禁人作为一般公民应享有的未被剥夺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被监禁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利、辩护权、申诉权、控告权、举报权、通信权、会见亲属权等。
第三,完善监狱监督职权、手段和方式。建议我国立法根据监狱监督主体的不同,分别赋予它们以下监督职权、手段和方式:(1)监狱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代表可以不经过监狱许可随时对监狱进行巡视、检查,可以进入临狱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因为要监督监狱,就必须实地接触监狱、了解监狱,不到监狱进行实地视察,就不可能发现问题、受理被监禁人投诉,更谈不上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2)监狱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代表有权与被监禁人进行秘密、自由地谈话,谈话时监狱监管人员不得在场。监督机构的官员或者代表与被监禁人秘密谈话且监狱官员不得在场监听是各国的通行做法,目的是为了消除被监禁人害怕打击报复等各种心理顾虑,确保被监禁人能够自由、真实地表达意见、反映情况,进行申诉、控告、举报。(3)受理被监禁人的各种诉求。(4)对被监禁人的投诉、监狱发生的死亡、事故等进行调查。调查时,可以查看监狱所有的执法资料,向被监禁人等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要求监狱提供有关执法资料和信息,监狱应当予以配合。(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可以就监狱执法中的问题和被监禁人投诉的个案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6)发现监狱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或者狱政管理、被监禁人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后,上级主管行政机关可以责令监狱立即纠正或者整改,其他监督主体可以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7)调查处理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或者提出给与纪律处分的建议等。
(二)重点完善监狱检察监督制度
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的一个特色。从当前的监狱监督实践看,监狱检察是一种主要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在监狱监督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其他监狱监督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狱检察制度尚不完善,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狱监督制度,通过立法,从体制和机制上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监狱检察制度。具体建议包括:
1.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权、监督范围、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监督监狱的收监、羁押、刑罚变更执行和释放被监管人的合法性;检察人员应当听取被监禁人的控告、举报、申诉;调查监狱内发生的事故、被监禁人死亡等事件;检察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监狱,自由到达监狱的任何地点,有权调取、检查监狱的执法文件、资料和信息,有权在监狱工作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与被监禁人进行秘密谈话;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与看守所的监控系统和执法信息系统实现联网,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实现实时、动态监督;检察人员负责对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监狱立即释放那些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关押的人员以及被超期羁押的人员,可以责令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