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外监狱监督制度给我们的启示及思考
1.我国的监狱监督法律制度不完善,应当通过立法完善监狱监督法律体系。一是应当通过立法实现监狱监督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需要建立法院对监狱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政府组织监督监狱的制度等。二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监督主体对监狱监督的内容和范围,特别是需要将保护被监禁人的人权作为监狱监督主体的重要职责加以规定。三是需要从法律上完善监狱监督主体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监狱监督主体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则无法实现有效的监督。因此,只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监狱监督主体的职权和监督手段,监督主体才能畅通监督渠道,有效地获取监督信息,发现监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手段监督监狱,保护被监禁人的权利。
2.我国应坚持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都重视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许多国家还详细规定了检察官监督监狱的制度,赋予了检察官对监狱广泛的监督职权和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包括部分实体处分权。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国家的有益制度和做法,在坚持的基础上,改革与完善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目前,我国的检察机关在监督监狱方面的确还存在着监督不力等问题,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批评, [25] 但是这些问题是由于监狱检察法律规定不完善、检察工作机制不健全、检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多种原因造成的。30多年的检察实践证明,作为一种法定的、专门的有权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监狱、保护被监禁人人权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的监狱检察制度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作用也是其他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不应该被取消,而是应该加以完善。试想,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还能有什么更好地监狱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来替代它?
3.应当注重和完善新闻媒体监督监狱的法律制度。我国的一些监狱存在监管执法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除了上述监狱监督制度不完善的原因以外,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督力度的不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因为监狱相对十分封闭,有关监狱的执法信息和负面问题很难被新闻媒体获取,新闻舆论对监狱监督不到或者很少监督,所以才会使监狱的问题长期不为社会所关注和监督,得不到监狱、看守所上级主管机关的重视。正是因为新闻舆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少,才会导致检察机关监督监狱不力的问题不为社会所知,不能够引起检察机关高层领导的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力度的强弱与否是决定各种监狱监督主体向监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效果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监狱监督机构向监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都是建议性的,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但凡是新闻舆论监督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法定的监狱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见或建议一般都会被监狱采纳。如果没有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强大的外部舆论压力,监狱就可能不重视监狱监督主体提出的意见或建议,或者不理不睬,该纠正的不纠正,该改进的不改进。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让更多的阳光照进监狱,照在被监禁人身上,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监狱权力的滥用,保障被监禁人的人权。社会和新闻舆论就是阳光。关于新闻舆论监督公权力的法理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论述不胜枚举。“第四种权利说”是西方学界关于新闻舆论监督性质最普遍、最流行的说法,如,“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到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利” [26],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舆论监督是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并立的一种权力。 [27] 但是,笔者认为,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由其衍生出的新闻自由是高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一种权力(权利),它可以监督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诚如冯亚东教授所言:“国家的权力基于芸芸众生的让渡而形成,而众生们唯一不可让渡的权力是言论的自由;这种个人的权力并非像一些西方学者们所称的是平行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而应当看作是凌驾于国家三权之上的居于一种至高极尊地位的权力。” [28] 目前,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监狱的作用正在日益凸显,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在监督监狱方面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舆论监督也从某些方面促进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的监督。近年来,新闻媒体对监狱进行监督的成功案例很多,如“躲猫猫”事件等监狱被监禁人非正常死亡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很快就引起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最后使案件真相得到查清,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法依纪追究了责任。2009年3月互联网上一篇举报广东省茂名监狱管理混乱与狱警贪腐的帖子被各网站迅速转载后,很快便引起了广东省有关部门的重视,广东省检察院和有关部门迅速组成调查组进入茂名监狱进行调查,最后依法查处了一个涉及监狱长成加增(成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等多人的重大司法腐败窝案。 [29]
域外的社会和新闻舆论监督监狱的制度和做法可以给我们很大启示。例如,俄罗斯就将大众信息媒体监督监狱法定化,为新闻舆论监督监狱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联合国预防酷刑委员会、欧洲预防酷刑委员会等国际组织视察监狱后,并不直接将改进意见提交给该监狱,而是提交给监狱所属国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促使监狱所属国政府充分考虑其国际形象,而作出改进监狱的措施。荷兰的刑罚执行和青少年保护理事会向司法部长提出的建议在政府期刊上、专业杂志上以及理事会的网站上向社会公开,为任何感兴趣的人提供有关信息, [30] 这样既提高了监狱监督的透明度,又能借助社会和新闻舆论的力量提高改进建议的效力。从我国的监狱监督现状看,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狱检察制度是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制度,但它们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检察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各有优缺点:检察监督是一种法定的有权监督,能够产生强制性的法律效果,但其缺点是监督触角缺乏,监督信息来源有限,监督时间滞后,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的监督手段刚性不足,在外部社会舆论环境不好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会遇到各种外部阻力和干扰。同时,社会上也存在“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因为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者,其权力也有可能滥用或者不作为,存在司法腐败或者监督不力、监督失职渎职的可能。新闻舆论是当代社会满足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最有效途径,实质上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触角广泛、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等优点,它可以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许多有效的监督信息和线索,营造良好的外部舆论氛围,帮助排除检察监督中遇到的各种干扰和阻力。同时,新闻舆论监督又是对人民检察院的一种监督和制约,可以促进检察监督,可以防止人民检察院权力滥用、监督不作为、派驻检察人员被监狱“同化”、监督者与监狱权力媾和等问题。新闻舆论监督的缺点就是它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刚性不足,是一种“软监督”。 [31] 在这种情况下,要强化对监狱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检察监督应当相互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即新闻舆论监督为检察监督提供监督资源和信息,同时又能够监督检察机关,防止检察机关在监督监狱方面监督不作为或者监督不力;检察监督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支撑,根据新闻舆论提供的线索和信息调查处理监狱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有效监督监狱,这样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