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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福利”的法学分析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


  

  1.“垄断福利”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利益。“垄断福利”一方面表现为垄断企业职工的身份特权,另一方面表现为垄断企业对其他消费者的歧视。简言之,特权就是一定主体比处于同等地位的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权利。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看,作为消费行为的主体即消费者都是平等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主体的身份、职业、性别、宗教、文化程度的差异,而对同一种商品和服务支付不同的价款。垄断企业按职业身份的不同,把消费对象分为职工和非职工,本企业的职工在购买其提供的商品和接受其服务时,支付的价款比非本企业的职工购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商品以及接受相同数量和质量的服务时支付的价款低得多,甚至免费,这既是垄断企业职工的一种职业特权或身份特权消费行为,又是垄断企业对其他消费者在人格和地位上的一种歧视行为。


  

  2.“垄断福利”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近年来,一些垄断企业尽管天天喊穷,但是种种“垄断福利”却依旧是雷打不动。这种“免费午餐”的产生实际上就是那些掌握着公共资源的部门和个人利用手中权力,为小集团牟取私利,而把成本转嫁到集团外的其他消费者。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全国有数百个城市以“亏损”为名,对水、电、煤气等民生用品的价格做出了不同幅度的提高,但对企业的运行成本和利润核算等则讳莫如深。更有甚者,有的垄断企业利用垄断特权,公然让公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企业福利“埋单”。同时,由于垄断企业提供的诸如水、电、交通、通讯等大多产品或服务都为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必需,当垄断企业决定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时候,消费者无法选择其他替代品或服务。这样,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4]就实实在地减少了。


  

  (三)加剧社会不公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5]因此,民间流传的打油诗对一些垄断行业的畸高收入进行了生动写照:“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也不少”。垄断行业职工的畸高收入和“垄断福利”已成为影响我国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许多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拿不到工资的情况下,垄断企业一边喊亏损,要求国家补贴和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一边却让其职工拿着高工资,享受着“垄断福利”待遇,其不公平性已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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