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惠说”批判
“优惠说”认为垄断企业的上述行为是企业给予其职工的一种商业优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不同顾客群给予差别价格或商业优惠,是一种企业市场营销策略中的定价策略的运用。从商业的角度,这种做法似乎并无不妥。但是,从民商法的角度看,并不是所有基于某种身份的优待,即身份优待,都是合法的。[1]一般来说,商业优惠中的身份优待,应体现出以下价值取向:一是保护弱势群体;二是对社会文明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尊重。根据我国目前一些部门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乘坐火车,身高1.1—1.4米小孩可购买半价票,身高不足1.1米小孩免票,伤残军人可购半价票以及学生可购减价票;民航在寒暑假期间,对教师和学生购票分别以7.5折和6折优惠;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军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有限制的免票,不足1.1米小孩免票。显然,这些身份优待体现了上述价值取向,因而是合理合法的。而垄断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显然不具备给予身份优待的条件,因而,垄断企业职工甚至家属享受的免费消费待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综上所述,“垄断福利”并非规范意义上的合理合法的福利,而是一种身份特权和福利腐败。
二、“垄断福利”的危害
(一)损害国家利益
1.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垄断福利”使企业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收取,从而使企业的营业额以至于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相对减少。如果这部分少收取的费用在企业收取后再作为工资或奖金发放给职工,则职工可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垄断福利”则使这部分税收流失。例如;广州地铁公司有60000多员工,有2000多员工家属免费乘车,一年成本为300多万,实行了九年,则高达2700多万。[2]这笔应收的收入被免除了,显然,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这还不算60000多员工因免费乘车减少的收入导致的国家税收的流失。
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垄断企业的投资主体仍然是国家,垄断企业占据着巨大的公共资源,是代表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的,应当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但事实上很多企业却是盘算着如何利用手中的资源为部分人捞好处,慷国家之慨,享有不应该的福利,实际上就是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现在电力行业保守的职工人数100万人估算,如果按市场价格对免费或优惠使用的电进行收费,这100万人每人向国家补交100元,国有资产账户上就能增加1个亿。[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