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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福利”的法学分析

“垄断福利”的法学分析


罗泽胜


【摘要】“垄断福利”的正当性以及如何治理“垄断福利”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主要从民商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垄断福利”的实质,批驳了为“垄断福利”辩解的“福利说”、“便利说”、“优惠说”,分析了“垄断福利”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危害,提出了治理“垄断福利”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关键词】垄断;福利;法学
【全文】
  

  一、“垄断福利”的实质


  

  所谓“垄断福利”是垄断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给予其职工或职工家属的一种特殊待遇,具体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城市公交公司职工免费乘坐公交车,铁路职工免费乘坐火车,有的企业甚至可以让职工“一拖二”或“一拖三”,附带家属免票乘车;燃气公司职工家庭使用燃气、热力公司职工家庭取暖、电力公司职工家庭用电、自来水公司职工家庭用水的价格比非本公司职工低得多,甚至还有不交费的情况存在;电信公司职工免费安装电话、使用电话不交月租费等等。


  

  在社会各界相继对“垄断福利”作出质疑和猛烈批评后,一些垄断企业也作出了回应。有的搪塞回避,有的直接予以否认,也有一些企业提出了振振有词的“正当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福利说”、“便利说”、“优惠说”这样几种论调。


  

  (一)“福利说”批判


  

  “福利说”认为垄断企业给予其职工的福利,是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如公交地铁公司员工家属“免票坐车”就是公司员工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为家属争得的福利。笔者并不否认单位应给予其职工一定福利,但问题在于,无论社会福利还是单位福利,就其实质来讲,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它应当是显性的,而垄断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所享受的上述“福利”则具有隐性收入的性质;就福利分配的时间来讲,它应当是在社会或单位收入之后再分配给社会成员或单位成员,而垄断企业职工及其家属所获得的“福利”则是在企业收入之前就已经得到,与福利分配的一般时间顺序不同;就福利分配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是社会福利相对提高,单位福利相对减少,对单位成员收入的分配从福利化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可见,垄断企业的上述行为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规范的福利分配形式。


  

  (二)“便利说”批判


  

  “便利说”的一般理论认为从事某种职业的职工可以在相应职业领域内获得便利,职工所在的单位有权给予其职工这种便利,公交职工免费乘车是为了“工作的便利”。诚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较多地存在这种情况,即通常所说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但这种现象的合理性本身是有差异的。任何单位的职工都需要免费乘车、免费使用水、电、气、电话的便利,相应的垄断企业职工甚至家属可以享受这种便利,非垄断企业的职工或家属却无法享受这种便利。垄断企业给予其职工甚至家属的这种便利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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