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权诞生于20世纪,是公民拥有的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是环境领域中的社会权。在公民环境权的理念下,公民个人对国家拥有了环境福利的请求权,而国家也必须建立环境利益保障制度来履行其对公民的环境责任。环境权是公民有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与国家有保障公民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义务的统一。从公民的角度讲,环境权首先是受益权,即公民依法有权享受健康、舒适、优美的环境;其次是要求权,即公民有依法要求国家提供适宜环境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则负有保证为全体公民创造安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的义务。公民环境权之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履行保护环境之义务,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环境污染受害者之权益。因此,公众环境权具有“社会性”的色彩。环境权是社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要求其所置环境资源具有基本生态功能的权利,主要包括优良环境享有权、恶化环境拒绝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14]
【作者简介】
白平则(1966—),男,汉族,山西离石人,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注释】(美)爱蒂丝·布朗·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汪劲、于方、王鑫海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299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第157页。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6页。
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66页。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6页。
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5页、第772页、第299页。
参见白平则:《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参见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2页。
徐祥民:《环境权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资料来源: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4778.
参见赵国青:《外国环境法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9—980页。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153页。
参见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