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密性和新颖性
根据美国、日本和中国法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秘密性或者指一个信息“未能被公众所知”,或者指“未被公知的情报”,或者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者指“未披露过的信息”等等。公众涵义广泛,“社会公众的、全体公民的、公共的;国家的、政府的;国际的;公开的、公然的、当众的;知名的、众所周知的;公用的、为公众服务的;为大众的、公众事物的。社会公众;民众;公共场所”,[3]即该秘密未向不确定的多数人公开,他人不能从公开合法的渠道获知该信息即是秘密的。从广义上理解,凡是没有公开的信息就是秘密的信息,商业秘密符合未向公众公开的条件就是秘密的。
新颖性“指授予发明人专利应具备的原创性要素;因而,如果某项发明如缺少新颖性,便可以成为拒绝授予其专利的理由之一”。[4]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上述新颖性都是针对专利领域中的发明创造提出的要求,新颖性要求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没有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也可以理解为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首创的。
秘密性和新颖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是:第一,新颖的智力成果一定是秘密性的,但秘密性的智力成果不一定是新颖的。第二,秘密性与新颖性常被共同用来描述商业秘密。它们的区别是:第一,秘密性具有相对性,而新颖性具有绝对性。这里的相对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被人所悉知;由于商业秘密是处于一种秘密状态,可能在相同的地域范围内或不同的地域范围内同时存在多个相同的商业秘密;从行业角度看,在一个行业公开的商业秘密,对另一个行业来说仍然是秘密的。这里的绝对性是指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没有以任何形式公开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依先申请原则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不允许在一个地域范围内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存在多个主体。第二,秘密性和新颖性的适用范围不同。秘密性是针对商业秘密提出的要求,新颖性是对发明创造提出的要求。第三,秘密性要求商业秘密内容没有为公众所知即可,对其中技术信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高,而新颖性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来讲要求的技术水平很高,必须是前所未有的新的发明创造成果才是新颖的,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