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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


江帆


【摘要】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侵权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反垄断法着眼于权利人,以便防范知识产权的滥用。二者弥补了私法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和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制约的局限。
【关键词】知识;知识产权;竞争法
【全文】
  

  引言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实际上是法律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对知识所产生的利益进行的界定、分配和调整,但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对知识所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限制存在着天然的缺陷。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被保护与被规制的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的类型法定遗漏了一些需要被保护的知识利益,从而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大对知识的保护范围,而某些产生市场混淆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并实现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保护;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地域性和期限性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知识的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但其垄断性仍然为权利人滥用权利实施反竞争行为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核心要素,那些获得市场支配力的企业往往拥有最前沿和最先进的技术和发明。为了巩固和维持相关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知识产权滥用所形成的公共性破坏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知识产权予以私法层面的制约已经不能消除其私有性与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从而需要反垄断法对那些滥用知识产权抑制技术创新和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予以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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