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上)
师安宁
【关键词】
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
【全文】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司法的三次“解释”是我国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研究成果,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进程日趋完善的态势。尤以公司法“解释三”内容最为前沿,包括了诸如隐名投资、股权善意取得、股权投资、非货币出资等诸多疑难法律问题的解决机制。为了正确解读和运用公司法三大司法解释,本刊特邀我国著名的司法实务与理论专家,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特约法治评论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师安宁律师撰写《公司法解释若干问题评析》一文,以飨读者。
前 言
新公司法自2005年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曾三次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制度。其中《规定(一)》主要规范股东诉讼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二)》主要调整公司解散和清算事务。
2011年1月27日公布2月16日施行的《规定(三)》是公司法解释中内容最多、条款最细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其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制度设计:一是确认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二是确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四是明确出资不实(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方式以及民事责任;五是对瑕疵股权进行规范和限制的条件与方式;六是合理解决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冲突问题。
笔者以公司法三大司法解释为基础,以《规定(三)》为重点对公司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的若干公司法问题进行评析,以期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