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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自由及其边界

  

  这又在实践上证明了微博活动把准道德和法律尺度并为自己言论负责的底线要求。同时也以实例足以说明了微博并非无界,自由也不是绝对。尤其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人气关注度和话语影响力都远远高于普通公众,加之往往有特别身份、头衔和职位,他们的言论哪怕仅仅是一句玩笑、半句调侃,也可能会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甚至疯狂炒作,有时还会造成歪曲传播。“大嘴巴”史玉柱在微博上的“拜托”一词顷刻间即成就了“最贵微博”,无疑是公众人物微博言论引发舆论地震的典型例证。此类微博言论之所以卷起热议、质疑甚或纷争,除了发布者身份及影响之外,从性质自身上分析,它们往往有一个共同点,即微博言论发布行为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或正当性的争议焦点,而存在争议性的一个显著原因又是立法的空白、模糊以及执法标准的缺失或歧义。此时,一旦有充分的论据和合理的论证表明言论触犯了相应的法律规则,那么,言论者可能就会进一步陷入了侵权甚至犯罪的尴尬。因此,宁可冒险选择游离于法律的危险边缘,还不如在发布言论时理性地虑及后果风险,多一份审慎和严谨。


  

  因此,公众人物较之普通大众,微博更应慎言谨行。以上市公司高管等商界人士为例,他们在微博上的言论更应注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把握,以审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微博言论为宜。因为第一,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制度规则不具体、术语概念欠明确的部分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例,尽管我国多次修法,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公司证券方面的诸多政策法规,试图细化一些制度规则和概念术语,但仍然存在大量解释空间。第二,从执法(监管)实践看,其具体标准无法做到全覆盖、明定义。如监管者对于何为“信息优势”即无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内幕信息泄露、操纵市场等法律明定的证券交易禁止行为,在具体判断和认定方面就存在较大难度,至少是有争议的。


  

  此外,我国还缺乏新闻法及言论表达方面的保护性或规范性专门立法,在此种立法和执法环境下,对普通人而言,言论自由尺度可放宽,只要不触及法律及公共道德伦理,应尽量保证言论自由;对特殊群体如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公开言论宜遵循谨慎原则。对此,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从“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出发,本着交易正义和市场信用及经济秩序的立场,都有对上市公司董事谨言慎行的原则要求,不应擅自发布信息对证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在解释上这当然包括通过微博这类媒介不当发布信息。可见,上市公司高管等商业界人士更加审慎的通过微博公共平台发布言论,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职业纪律和身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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