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能够真正落实,那么,包括微博在内的新媒体就会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良性发展态势,对公民社会的启迪和训练肯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如果政治国家对这种公民社会的启蒙阶段或幼稚状态不予呵护,或者说反而去限制甚至禁止,那么,不仅公民社会的生成遥遥无期,就连已经刚刚孕育起来并已经初步彰显了平民性舆情集散平台功能的微博新媒体也未必走多远。所以,乐观与否要看当局政治立场及态度。从大局和大势来看,前面提及的微博“担当的凝聚公民意识、表达公民思想、行使公民权利、承担公民责任、启蒙公民社会的全新多元功能”应当得到进一步发挥,相信政府能够高瞻远瞩地认识到微博的这一依法助政的角色并积极施以保护态度和引导措施,以合理利用好这一舆情集散资源。
保障微博言论自由,可以为人民监督政府行为及权力运作提供平台。甚至可以断定:作为新生事物,微博的普及和推广已势如破竹,势不可挡。因其具有应用主体广泛、应用程序方便、应用管制自由等诸多优点,因而微博注册用户享有的言论自由尺度相对较大,绝大多数普通用户微博影响力有限,来自专门机构和公众的监督制约微不足道,言论表达的自由空间就会更广,这也是微博吸引公民表达思想或宣泄情绪的最佳优势。但从传播信息、表达言论的角度看,微博和其他传播媒介没有本质区别,都是资讯传播媒介,言论表达平台。所不同的是,微博没有传统媒体所专门配置的责任编辑。但作为微博注册用户,不应因此而忽略行为底线,失去言论责任。微博和传统媒介一样,都有遵守法律、道德和纪律的义务。甚至更进一步说,如果纯粹就空间的公共性而言,微博还不仅仅只是一个媒介和平台,也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因此,微博玩家又和公共场所(如演讲、集会等)的表达者一样,都有守法、守道、守纪的义务,同样应当把准道德和法律的尺度,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对此,可以回到具体的微博实践进一步说明。近来,微博上的“大嘴巴”们引发的多起公共事件甚至法律案件,一方面彰显了微博作为言论表达平台对信息分享、思想传播提供的资源便利性,另一方面也在逐步提醒人们注意微博活动的规范性问题。微博言论一旦失当,要么触及法律、权利、秩序,导致侵权或犯罪,如北京二中院终审宣判的“微博第一案”,即为因微博不当言论导致的侵权案件;要么因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而陷入激烈的争论或争议之中,如史玉柱“大嘴巴”事件,即因微博言论涉嫌操纵市场而引发公众热议,专业人士跟进讨论,媒体也介入报道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