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利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防御外资并购。
以“凯雷收购徐工”案为代表,对于近几年的如火如荼的外资并购,中国政府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加以规制。新《办法》第4条还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这一条规定实际上对外资收购中国上市公司进行严格管制的表现。
2006年8月8日颁布的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同年9月8日实施)第12条、《反垄断法》第4条、《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第66条都有类似内容的规定。
笔者建议,我国应利用公司社会责任设计对于外资并购的防御措施。在上市公司收购法规和外资并购法规中,应强调被收购公司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如职工、社区、环保等)的重要性,突出收购者的社会责任。要求外资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活动,防止其恶意收购。如此,既符合国际惯例,规制外资并购,又可以化解外资担心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转向保守的不安。这是现阶段的中国应该考虑的立法政策。
四、结语
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的格局不会因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大小非”的解禁而彻底解决,这就决定了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敌意收购不会大量增加,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学习美国,把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反收购防御措施加以利用。
另一方面,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鼓励并购重组活动,促进资源配置”、“吸引外资”应该仍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既要通过禁止性条款为主导的严厉监管措施来禁止恶意收购和虚假收购,也要防止矫枉过正。
我们可以借鉴同样股权较为分散的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充实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理念:第一,强调公司社会责任,鼓励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行为;第二,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采取合理有效而又不盲目排外的外资并购防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