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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这些规定基本上防止了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的出现。笔者认为,国外流行的一些反收购措施可能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状况。如“金色降落伞计划”,是为保障董事、高管自身利益而提出的,与新《办法》的精神不符;[5]在章程中规定不利于收购人进入董事会的董事任职资格,设置超过《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如短期内恶化公司财务状况或导致高管人员流失的“焦土政策”、“毒丸计划”等,在中国目前也不应该成为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的选择。[6]


  

  因此,可以说新《办法》主要采纳了英国立法模式,正式确立了“股东大会决定权”、“董事诚信义务”、“董事会中立主义”等原则。所以,在上市公司收购市场尚不发达,股权分置改革刚刚完成,全流通尚未实现的环境下,我们的立法政策应该是鼓励收购,促进并购市场的活跃,防止管理层滥用反收购措施。笔者认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也就不能作为反收购的支持理论加以利用。


  

  2.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鼓励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活动,防止恶意收购。


  

  和日本等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相类似,中国证券市场上敌意收购不多。但是,恶意收购、虚假收购却横行泛滥。“德隆系”、“格林柯尔系”等资本“玩”家的恶意收购给我国证券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此次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就是规制此类恶意收购、虚假收购,促进上市公司的实质性资产重组。[7]


  

  笔者认为,我们在禁止恶意重组收购的同时,也要防止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采取以禁止性条款为主导的严厉监管措施的过度利用。我们可以考虑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充实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理念。利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鼓励进行有社会责任的收购行为,规范收购活动。我们可喜地看到中国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实践活动了。


  

  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研究公司社会责任问题,2006年9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成为全球第三家发布此类指引的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一举措得到了部分上市公司的积极响应,2006年度共有21家深市公司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在该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研讨班(第一期)上指出:今后,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并购重组时,监管部门将考察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张育军指出,上市公司编制社会责任报告是追求阳光、真实、透明上市公司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也需要一批企业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更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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