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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二、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对于日本的考察


  

  日本2005年新公司法典主要参考了美国针对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措施。但是,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实行“董事会中立主义”,日本新公司法虽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但从规定了对于以维持经营权为主要目的的新股发行或新股预约权的发行,如果是以明显不公正的价格发行就可以对其提起请求停止发行之诉等来看,董事负有作为善管注意义务的内容之一的中立义务。


  

  正因为实行“董事会中立主义”,所以在日本,据笔者考察,尚未看到像美国那样在立法上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作为采取反收购措施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日本的法官在一些判例中强调了收购者应负一定的社会责任。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美国投资基金“Steel Partners Japan Strategic Fund对调味品生产商——牛头犬调味品公司(Bull-Dog Sauce)收购案。


  

  判例对于收购者的社会责任提出了严厉的要求。在日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人们担心对日本吸引外资和并购活动产生负面影响。自此,学术界也开始深入探讨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


  

  三、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


  

  1.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作为反收购措施利用的可能性


  

  自1993年9月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宝延风波”案揭开上市公司兼并收购的序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上至今已发生数十起较大规模的收购与反收购的案例。2005年4月底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正向纵深推进,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将逐渐走向股份全流通的状态。随着全流通市场环境的到来,针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也将进入到全新的阶段,公司控制权争夺将日益激烈,反收购活动将出现逐步上升的趋势。[4]


  

  在此背景之下,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仅仅半年,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7月31日正式发布了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同年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保护公司董事会为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所采取的合法反收购措施,防止反收购措施被公司内部人滥用,新《办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做出了适度限制性规定,要求反收购措施不能损害上市公司本身或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办法》第8条吸收了新《公司法》导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新《办法》第33条还明文规定了禁止使用“焦土政策”的反收购措施。此外,新《办法》第80条第2款对于章程自治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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