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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

  

  对于外资并购也开始从国家经济安全角度逐渐采取保守严格的管制政策(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规范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问题,以充实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理念。本文考察美国和日本的状况后,提出旨在规范中国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如何运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收购与公司社会责任——对于美国的考察[2]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法陆续经历了一次革命性的变迁,通过了保护非股东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立法,认为股东只不过是各类公司利害关系人中的一类,要求公司经营者不仅要为公司股东谋利益,也要顾及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此次立法改革起因于立法者们对20世纪80年代公司收购浪潮的效果的关注,他们在本州地方利益的驱使下赋予董事们多余的理由以击败敌意的收购控制权的要约。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收购浪潮汹涌澎湃。其中,敌意收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


  

  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为目标公司经营者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上采取反收购措施提供了理论依据。因为公司收购的成功往往意味着新控制者对原有经营计划的改变,这有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工人失业,供应商失去客户,消费者失去某种商品,社区的文化和环境遭到破坏。因此,目标公司经营者在面对一次敌意收购时,除了考虑股东的利益之外,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还应该考虑公司事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目标公司经营者认为收购不利于其他利益主体,即便该收购有利于股东,他也可以据此采取反收购行动,剥夺股东在收购中获得高溢价的机会。面对敌意收购对自己利益的威胁,目标公司经营者反收购的倾向是不言自明的,但纯粹为巩固自己地位的反收购行动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以社会责任为借口来说明自己反收购行动的合理性,其结果可能使目标公司经营者的反收购行为失去约束,为其滥用权利损害股东利益提供方便。[3]


  

  在美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之所以作为反收购防御措施被广泛利用,是因为有一个股权高度分散的上市公司众多、敌意收购盛行的特殊环境。而德国、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来说股权较为集中、敌意收购较少,其对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运用则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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